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296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至聲請本支付命令之時,債務人已到期未償還之
金額為多少?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