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92號債權人中信聯合資產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施柏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聲請狀所載債權人「中信聯合資產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依照公司登記資料,係中信聯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三、具狀表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四、請提出與債務人施柏宇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承攬契約等)
五、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111年7月8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六、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七、以上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暨繕本2份。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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