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1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孝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楊孝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黃秀寬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佐。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李柏親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1709號被告楊孝天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鎮○○里○○路000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孝天於民國106年5月26日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大寮區內坑路內側快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10時33分許,行經內坑路與保福路口時,適有黃秀寬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保福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至上開路口,楊孝天本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內坑路口之號誌為紅燈、視距良好,且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未遵守交通號誌之指示,貿然闖越紅燈,其駕駛之自小客車與黃秀寬騎乘之機車發生擦撞,致黃秀寬受有右腓骨骨折、右內側踝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黃秀寬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楊孝天於偵查中│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自小客│││之自白│車闖越紅燈,擦撞告訴人騎乘││││之機車,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二│證人即告訴人黃秀寬│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於偵查中之結證│自小客車闖越紅燈,告訴人騎││││乘機車至上址,被告駕駛之車││││輛與告訴人駕駛之機車發生擦││││撞,告訴人因而受傷之事實│├──┼─────────┼─────────────┤│三│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證明被告駕駛自小客車闖越紅│││林園分局道路交通│燈,擦撞告訴人騎乘之機車,│││事故調查報告表一│致告訴人受有右腓骨骨折、右│││二-1各1紙│內側踝骨折等傷害之事實。│││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紙││││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⑷監視器檔案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各1││││份││││⑸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檢察官盧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