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5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月底某日止之期間內,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793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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