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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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李維心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