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7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吳月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93年5月13日│123,870元│00000000││││限公司蔡宏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