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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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九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原名 陳氏 碧雲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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