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九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00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
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及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先後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 張文和 、 林安旗 二人應予補充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月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