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振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6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傅振軒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杖刀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1項第1款,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