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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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三六七號
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豐年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信謙 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車裁二二-A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豐年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收受裁決書,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異議人遲至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聲明異議,亦有蓋用原處分機關收文日期之聲明異議狀一件在卷可按。其聲明異議已逾二十日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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