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88號原告 蔡玉珊 被告 呂珮瑄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14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