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己○○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九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三○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己○○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事實
一、己○○素行良好,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間起,明知其向不詳姓名之人所購買之錄音帶係侵害著作權之盜版錄音帶,竟意圖營利而販售,並利用南投縣草屯鎮玉屏巷二三號為場所,以臺中郵政第一七四○號信箱作為買賣聯絡通訊地址,並恃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嗣於八十六年八月六日,由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即臺灣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子○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庚○股份有限公司、甲○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癸○股份有限公司、丙○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乙○音樂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共同委託代理人派員以上揭郵政信箱向己○○訂購,己○○即意圖營利將其向不詳姓名之人所購買,係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權之盜版錄音帶十一捲郵寄而交付,並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由上開著作權人所委託之代理人收受己○○所交付之盜版錄音帶共十一捲(盜版錄音帶編號、被侵害歌曲名稱、被侵害權利之錄音著作名稱、著作權人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如附表所列著作權人共同委任之告訴代理人戊○○提供前述錄音帶告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己○○固坦承於右揭時、地以臺中郵政第一七四○號信箱作為買賣聯絡通訊地址,並有販售如附表所示歌曲之錄音帶等事實,但弗承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賣的是二手貨錄音帶,並無重製行為,且扣案之錄音帶非伊所有云云。然查扣案錄音帶內附之歌曲,約係七、八年前至四、五年前所發行之歌曲,並非係七、八年以前之歌曲,且每首歌曲均分由如附表所示告訴人錄製發行,並無授權被告重製一節,業據告訴代理人 朱泓宣 於偵查時指述綦詳(見偵查卷第二十二頁背面);次查本件係由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共同委託代理人派員以被告之郵政信箱向被告訂購指定歌曲,隨即收到被告所寄送之錄音帶,此有扣案錄音帶十一捲、廣告影本一件、限時報值信函執據一件、被告親筆字條影本一件及手抄歌詞影本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四十六頁至第四十八頁),而台灣中區郵政管理局第一七四○號信箱確係被告所租用,亦有該局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復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十一頁);復查被告於偵查中檢察官提示扣案證物時,即坦認扣案之錄音帶「是我寄的...有些帶子沒有封面,我才用紙寫歌名」等情(見偵查卷第二十二頁背面),即經本院前審及原審勘驗扣案證物,其錄音帶均無附封面或有版權或著作權之標識,或僅有被告以手抄錄歌曲名紙張,或影印正版錄音帶之歌曲目錄,此有勘驗筆錄存卷可稽,據此,任何人均知該錄音帶為盜錄重製之錄音帶,況被告是專以販賣錄音帶為業之人,焉有不知上述錄音帶是重製之理。綜上所述,足見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租用右述郵政信箱供作販售盜版錄音帶聯絡之用,足見其當有營利之意圖,並恃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要可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罪。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利用其自七十三年間起,在臺中市○○○路舊書攤及臺北縣重新橋下跳蚤市場中古商等處,購買不詳姓名年籍住居所之人擅自重製之音樂錄音帶,另收受以前工作時雇主所留下之音樂錄音帶,嗣於八十六年七月間起,在跳蚤市場雜誌,刊登廣告「絕版流行歌曲代客錄音每首五元每卷五○元◎三年前流行歌曲代客錄音用SONY帶每卷十首五○元請多選數首以免缺貨如剩餘帶可加送從30年代 白光 周璇 至80年代 劉德華 共2000卷回郵十元寄歌星名單百餘人回郵五○元寄專輯表上4卷回100元寄歌曲表上萬首好歌。電:己00(000)000000.552025.0000000-00#17臺中1740信箱」及「流行歌曲大全、一萬首好歌◎白光周璇鄧麗君 費黃清 余天 王傑 羅文港臺 四天王天后臺語 江蕙 葉啟田 洪榮宏 等百餘位巨星千餘張專輯分錄成500卷120分帶一次賺足二小時免30分鐘分錄成500卷120分帶一次賺足二小時免30分鐘賺就得翻面如無天災長期停電儘快一個月交貨包裹掛號寄貨。電:己00(000)000000.552025.00000000#17臺中1740信箱」,表示可以將絕版流行歌曲代客錄音而重製販賣,並有流行歌曲大全等供販售,因認被告尚涉有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錄音帶販售圖利而以之為常業之罪嫌云云;然質諸被告對於右揭於八十六年七月間,在跳蚤市場雜誌刊登廣告表示可以將絕版流行歌曲代客錄音,並有流行歌曲大全等供販售等情,雖供認不諱,惟弗承有重製他人錄音帶販售之犯行,辯稱:伊未曾代客錄音,並無重製行為等語。經查被告固供承確有前開刊登廣告之行為,然堅決否認有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錄音帶以供販售圖利之行為,而扣案之上述錄音帶雖係盜版而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固如上述,然此並無法證明該扣案之錄音帶即係被告所重製,自不待多論,本院稽諸檢察官曾簽發搜索票交警前往南投縣草屯鎮玉屏巷二十三號搜索,並未查獲與本案有關之任何相關證據,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存卷可佐等情(見偵查卷第十四頁),足證被告此部分辯解,尚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此部分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但因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之罪嫌,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係屬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原審予以被告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但查原審認定被告販售重製之錄音帶,並以之為常業,但其為此項事實認定所憑之證據何在,並未於理由欄內加以說明,尚嫌理由不備;次查被告對於檢察官指訴其有重製錄音帶販售圖利乙節,均堅決否認,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此部分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但原審仍就檢察官起訴被告該部分之罪嫌予以論罪科刑,尚有未洽;末查扣案之錄音帶十一捲,係被告販售予告訴人共同委任之代理人,而由該代理人提出告訴而查扣,此觀卷附告訴狀即明,從而該錄音帶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應可認定,詎原審未察,仍認該錄音帶十一捲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收,自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以其並無盜錄之行為,且原審量刑過重等語憑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可議,同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按被告販賣盜版之錄音帶,從中圖取利益,無視法律對於他人智慧財產權之保障,犯罪後又飾詞圖卸,量刑本不宜輕縱,惟念其犯罪情狀尚非惡劣,情節亦非嚴重,爰併審酌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查被告素行良好,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犯罪後固弗承犯行,惟念其犯罪情節尚非嚴重,故本院認為其經此次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愓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為被告所受前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肆年,以啟自新。至扣案之錄音帶十一捲,係被告販售予告訴人共同委任之代理人,而由該代理人提出告訴而查扣,此觀卷附告訴狀即明,從而該錄音帶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應可認定,依法尚不得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附錄: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左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K附表:
┌────┬─┬───────┬──────────┬────────────┐│代客錄音│捲││被侵害權利之錄音帶│││盜版錄音││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發行)權人││帶編號│數││著作名稱││├────┼─┼───────┼──────────┼────────────┤│1│1│吻別│ 張學友 吻別專輯│子○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情網│張學友吻別專輯│子○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2│1│瀟灑走一回│ 葉倩文 瀟灑明月心專輯│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晚風│葉倩文瀟灑明月心專輯│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1│一場遊戲一場夢│王傑一番傑作專輯│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妮│王傑一番傑作專輯│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1│讓我歡喜讓我憂│ 周華健 同名專輯│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怕黑│周華健│台灣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讓我歡喜讓我憂專輯││├────┼─┼───────┼──────────┼────────────┤│5│1│笑紅塵│ 陳淑樺 愛的進行式專輯│台灣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情關│陳淑樺│台灣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6│1│愛如潮水│ 張信哲 │乙○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絕對想念專輯││├────┼─┼───────┼──────────┼────────────┤│││臨別一眼│張信哲│乙○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絕對想念專輯││├────┼─┼───────┼──────────┼────────────┤│7│1│太傻│ 巫啟賢 專輯│丙○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用心良苦│張宇同名專輯│庚○股份有限公司│├────┼─┼───────┼──────────┼────────────┤│8│1│寶貝!對不起│草蜢同名專輯│子○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手牽手│草蜢│子○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寶貝對不起專輯││├────┼─┼───────┼──────────┼────────────┤│9│1│新鴛鴦蝴蝶夢│ 黃安 同名專輯│甲○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愛別離│黃安新鴛鴦蝴蝶夢專輯│甲○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那一場風花雪月│ 周治平 同名專輯│子○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的事│││├────┼─┼───────┼──────────┼────────────┤│││重提往事│周治平同名專輯│子○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1│認錯│優客 李林 同名專輯│癸○股份有限公司│├────┼─┼───────┼──────────┼────────────┤│││祝福的歌│優客李林認錯專輯│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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