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61號
原告甲○○
之被告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聲明第二項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
94年11月30日庭諭,命其於10日內補正,逾期駁回,此為原告所知悉,有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