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52號債權人 吳彥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立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
國110年2月2日」?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
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