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326號債權人 張碧純 債務人 胡東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伍拾捌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832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提示日)││├──┼─────────┼───────────┼───────────┼───────────┤│001│106年7月15日│300,000元│106年7月17日│YCA0000000│├──┼─────────┼───────────┼───────────┼───────────┤│002│106年7月20日│450,000元│106年7月20日│YCA0000000│├──┼─────────┼───────────┼───────────┼───────────┤│003│106年7月25日│300,000元│106年7月25日│YCA0000000│├──┼─────────┼───────────┼───────────┼───────────┤│004│106年7月30日│200,000元│106年7月31日│YCA0000000│├──┼─────────┼───────────┼───────────┼───────────┤│005│106年7月30日│500,000元│106年8月7日│YCA0000000│├──┼─────────┼───────────┼───────────┼───────────┤│006│106年8月5日│800,000元│106年8月7日│YCA0000000│├──┼─────────┼───────────┼───────────┼───────────┤│007│106年8月7日│200,000元│106年8月7日│YCA0000000│├──┼─────────┼───────────┼───────────┼───────────┤│008│106年8月7日│200,000元│106年8月7日│YCA0000000│├──┼─────────┼───────────┼───────────┼───────────┤│009│106年8月10日│350,000元│106年8月10日│YCA0000000│├──┼─────────┼───────────┼───────────┼───────────┤│010│106年8月15日│470,000元│106年8月15日│YCA0000000│├──┼─────────┼───────────┼───────────┼───────────┤│011│106年8月15日│500,000元│106年8月15日│YCA0000000│├──┼─────────┼───────────┼───────────┼───────────┤│012│106年8月20日│300,000元│106年8月21日│YCA0000000│├──┼─────────┼───────────┼───────────┼───────────┤│013│106年8月21日│350,000元│106年8月21日│YCA0000000│├──┼─────────┼───────────┼───────────┼───────────┤│014│106年8月25日│500,000元│106年8月25日│YCA0000000│├──┼─────────┼───────────┼───────────┼───────────┤│015│106年8月25日│400,000元│106年8月25日│YCA0000000│├──┼─────────┼───────────┼───────────┼───────────┤│016│106年8月27日│250,000元│106年8月28日│YCA0000000│├──┼─────────┼───────────┼───────────┼───────────┤│017│106年8月31日│250,000元│106年8月31日│YCA0000000│├──┼─────────┼───────────┼───────────┼───────────┤│018│106年8月31日│560,000元│106年8月31日│YCA0000000│├──┼─────────┼───────────┼───────────┼───────────┤│019│106年9月5日│500,000元│106年9月5日│YCA0000000│├──┼─────────┼───────────┼───────────┼───────────┤│020│106年9月7日│400,000元│106年9月7日│YCA0000000│├──┼─────────┼───────────┼───────────┼───────────┤│021│106年9月15日│500,000元│106年9月15日│YCA0000000│├──┼─────────┼───────────┼───────────┼───────────┤│022│106年9月20日│300,000元│106年9月20日│YCA0000000│└──┴─────────┴───────────┴───────────┴───────────┘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