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62號聲請人 陳基政 住新北市○○區○○路1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春天洋行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院繳納。
二、提出相對人春天洋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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