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榮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榮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榮富因竊盜、傷害致死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侯榮富(一)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少上易字第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經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嗣因有期徒刑1年部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經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並更正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8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49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數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3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二)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自101年1月19日入監執行,上開
(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年10月
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8年8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1
5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