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24號原告 彭晴昱
彭曉茵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賴泓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曉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被告蘇曉萍賠償非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即監視器毀損新臺幣(下同)5000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即賴泓名20萬元、彭晴昱40萬元、彭曉茵40萬元),以上合計100萬5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9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開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