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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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益成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1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益成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洪益成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洪益成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9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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