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07號109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蔡宜芳 被告 陳祺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