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新竹 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祺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祺昇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祺昇明知近年來臺灣社會盛行以虛設、租賃、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詐騙集團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或恐嚇他人交付贖金等不法用途,亦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應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郵局或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供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他人使用詐術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再予提領使用;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之不法犯罪,竟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6年10月初某日,在位於新竹市○○路之某統一超商內,將其於106年9月19日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復中里郵局(以下簡稱中華郵政)所申請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於106年9月22日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渣打銀行)所申請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寄交予綽號「 阿成 」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收受,而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從事詐欺犯行。嗣該綽號「阿成」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取得陳祺昇名義之前揭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先後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使 高舜庭蔡予婕張立俐蔡又麟劉書瑋趙若晴温嘉豪林欣儀謝宗 翰、 吳宜 臻、 徐欣瑋吳晨 益、 譚惠成李承儒劉維謙陳宛婷江駿逸林盈助蔡宜芳盛薇黃振維 、李 冠佑梁淑英 等人均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款項至陳祺昇名義之前揭帳戶內,隨即均遭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提領一空。嗣因高舜庭、蔡予婕、張立俐、蔡又麟、劉書瑋、趙若晴、温嘉豪、林欣儀、 謝宗翰吳宜臻 、徐欣瑋、 吳晨益 、譚惠成、李承儒、劉維謙、陳宛婷、江駿逸、林盈助、蔡宜芳、盛薇、黃振維、 李冠佑 及梁淑英等人均察覺受騙,乃均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舜庭、蔡予婕、張立俐、蔡又麟、劉書瑋、趙若晴、温嘉豪、林欣儀、謝宗翰、徐欣瑋、吳晨益、譚惠成、劉維謙、陳宛婷、江駿逸、林盈助、蔡宜芳、盛薇、李冠佑及梁淑英等人均訴由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陳祺昇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供述證據及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金訴字第70號卷第116至119、159至184頁),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均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另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均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上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均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進行調查,並予以檢察官及被告辯論,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已受保障,因認上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陳祺昇對於前開事實坦承不諱(見金訴字第70號卷第93、115、185頁),並經告訴人 高庭舜 、蔡予婕、張立俐、蔡又麟、劉書瑋、趙若晴、温嘉豪、林欣儀、謝宗翰、陳宛婷、江駿逸、林盈助、蔡宜芳、盛薇、李冠佑、徐欣瑋、吳晨益、譚惠成、劉維謙及梁淑英於警詢時、告訴人張立俐於警詢及偵訊時分別指訴 綦詳 ,暨被害人吳宜臻、李承儒及黃振維於警詢時分別指述明確,且經證人蔡 侑哲 於警詢時證述甚詳(見偵字第7164號卷一38-1、39、54、55、81、92、93、103、104、119至121、134至136、145、161、162、181、204至209、223、235、247至249頁、卷二第22、23、33至35、49、50、66、67、85至87、100、
101、118、119、134、135、204至206、209頁),此外,復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31日儲字第1060229669號函1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1份、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6年10月1日至106年10月15日)1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3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21976號函1份及所附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1份、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明細資料(106年10月1日至106年10月15日)
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陳報單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陳報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5份、告訴人高舜庭所提出之提款卡正面影本1份、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幀、臉書(Facebook)網頁畫面翻拍照片1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陳報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告訴人蔡予婕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翻拍照片等共22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告訴人張立俐所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陳報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份、告訴人蔡又麟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8幀、網路銀行即時轉帳交易紀錄畫面翻拍照片1幀、臉書(Facebook)網頁畫面翻拍照片1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陳報單1份、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告訴人趙若晴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幀、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翻拍照片2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8份、告訴人温嘉豪所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臉書(Facebook)網頁畫面翻拍照片1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陳報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份、告訴人林欣儀所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陳報單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份、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1份、告訴人謝宗翰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幀、臉書(Facebook)網頁畫面翻拍照片及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4幀、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翻拍照片1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被害人吳宜臻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幀、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翻拍照片1幀、臉書(Facebook)網頁畫面翻拍照片1幀、Instagram網頁畫面翻拍照片1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陳報單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告訴人陳宛婷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翻拍照片等共13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告訴人江駿逸所提出臉書(Facebook)網頁畫面翻拍照片
1幀、手機內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幀、告訴人林盈助所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陳報單1份、告訴人蔡宜芳所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案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陳報單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告訴人盛薇所提出之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被害人黃振維所提出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份、匯(轉)入郵局「警示帳戶」款項返還通知單1份、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景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告訴人李冠佑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翻拍照片等共10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告訴人徐欣瑋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幀、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告訴人吳晨益所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幀、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8幀、告訴人譚惠成所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被害人李承儒所提出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5幀、自動櫃員機交易畫面翻拍照片
1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告訴人劉維謙所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份、臉書(Facebook)網頁畫面翻拍照片1幀、手機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告訴人梁淑英所提出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幀、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資訊資料1份、告訴人張立俐所提出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告訴人林欣儀所提出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1日儲字第1090042662號函
1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1份、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6年
9月19日至109年2月18日)1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4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04291號函1份及所附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份及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明細查詢資料1份等附卷足稽(見偵字第7164號卷一第12至16、34至38、40、42至43-1、51至53、56至61、65至70、72、77、
80、82至86、89、94至98、105至109、111、112、117、118、122至126、129、132、133、137至139、
143、146、147、153、154、160、164、165至173、180、182至199、214至218、224至230、236至
242、245、246頁、卷二第4至12、18、19、24至27、36至39、41至44、52至61、70至76、78至80、88、91至95、
104、107至113、115、120至127、136至144、179至182、210至213頁、金訴字第70號卷第41、43、127至
131、135至141頁),足認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有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查被告陳祺昇提供前揭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他人使用,使詐騙集團向告訴人高舜庭、蔡予婕、張立俐、蔡又麟、劉書瑋、趙若晴、温嘉豪、林欣儀、謝宗翰、徐欣瑋、吳晨益、譚惠成、劉維謙、陳宛婷、江駿逸、林盈助、蔡宜芳、盛薇、李冠佑及梁淑英,暨被害人吳宜臻、李承儒及黃振維等人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被告名義之上揭帳戶為匯款工具,致前開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先後轉帳匯款至被告名義之上揭帳戶內,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是以被告顯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該實施詐騙之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至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又被告係以1次提供其名義之上揭2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先後詐騙前開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又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祺昇前揭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並掩飾或隱匿犯罪集團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去向,亦同時成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惟按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因此除行為人於主觀上就所欲掩飾、隱匿之不法所得係源於「特定犯罪」乙情應有認知外,並為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始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欲處罰之範疇。就本案被告提供帳戶幫助犯罪之目的,尚無證據係為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情事;況且,本件係被告以外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為訛詐行為,利用被告所提供之帳戶,要求告訴人高舜庭、蔡予婕、張立俐、蔡又麟、劉書瑋、趙若晴、温嘉豪、林欣儀、謝宗翰、徐欣瑋、吳晨益、譚惠成、劉維謙、陳宛婷、江駿逸、林盈助、蔡宜芳、盛薇、李冠佑及梁淑英,暨被害人吳宜臻、李承儒及黃振維等人將金錢直接匯入被告名義之前揭帳戶之行為,屬於該等正犯實施詐欺行為之犯罪手段,並非為訛詐行為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取得財物後,另為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行為,亦非被告於該詐欺行為人實施詐欺犯罪取得財物後,另由被告為之掩飾、隱匿。是被告所為並不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尚涉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尚有誤會,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詐騙集團不法使用,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復因被告提供其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更增加被害人等求償上之困難,應予非難;暨衡酌被告之素行、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目的、犯後坦承犯行、其犯罪所生危害情形,暨其中附表編號21號被害人黃振維遭詐騙之款項因前揭郵局帳戶經即時通報為警示帳戶後,因而經圈存,嗣後被害人黃振維已領回所遭詐騙款項等情,有前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2月21日儲字第1090042662號函1份及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6年9月19日至109年2月18日)1份等在卷足憑;兼衡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有父母、姐妹等家人、未婚、無子女、目前無業等家庭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幫助犯乃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6278號判決、89年度臺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寄送其名義之前揭中華郵政帳戶及渣打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綽號「阿成」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收受,因而幫助詐騙集團從事詐欺取財犯行,然被告並未取得任何款項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金訴字第70號卷第
116頁),且遍查全卷亦無何積極證據可認被告確已因前揭行為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本院即無從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少卿、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附表:(元: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及金額│├──┼───┼───────────────┼──────────┤│1│高舜庭│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6日17│高舜庭於106年10月7││││時許,以高舜庭臉書(Facebook)│日16時47分35秒許,至││││朋友帳號「 謝大斌 」之名義,於臉│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復興││││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7plus型│北路352號處之統一超││││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元之不實│商,操作店內自動櫃員││││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蔡│機轉帳10000元至陳祺││││侑哲」之帳號名稱與高舜庭聯絡,│昇名義之上開渣打銀行││││致使高舜庭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帳戶內。││││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2│蔡予婕│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某│蔡予婕於106年10月7││││時許,以蔡予婕臉書(Facebook)│日14時34分35秒許及14││││網站朋友帳號「 黃世烽 」之名義,│時48分21秒許,使用網││││於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7pl│路銀行分別轉帳5000元││││us型行動電話欲販售之不實訊息,│及1萬元至陳祺昇名義││││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 王姿筑 」│之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之帳號名稱與蔡予婕聯絡,致使蔡│。││││予婕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3│張立俐│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某│張立俐於106年10月7││││時許,以張立俐臉書(Facebook)│日14時13分25秒許,至││││網站朋友帳號「 陳映婷 」之名義,│位於新竹市○○路○段││││於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7pl│331號之郵局自動櫃員││││us型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元之│機前,操作自動櫃員機││││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匯款5000元至陳祺昇名││││「h12410」之帳號與張立俐聯絡,│義之上開中華郵政帳戶││││致使張立俐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內。││││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4│蔡又麟│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6│蔡又麟於106年10月7日││││時許,以蔡又麟臉書(Facebook)│16時43分48秒許,在其││││網站朋友帳號,於臉書網頁張貼I│友人位於臺北市○○路││││PHONE廠牌7plus行動電話欲販售│2段之住處內,使用網││││之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路銀行轉帳30000元至││││以「 李佳蓉 」之帳號名稱與蔡又麟│陳祺昇名義之上開渣打││││聯絡,致使蔡又麟信以為真而陷於│銀行帳戶內。││││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5│劉書瑋│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4│劉書瑋請其女友及其友││││時許,以劉書瑋臉書(Facebook)│人分別於106年10月7││││網站朋友帳號「 胡倩玲 」之名義,│日15時4分56秒許及15││││於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7pl│時14分28秒許,使用網││││us型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元之│路銀行分別轉帳5000元││││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及5000元至陳祺昇名義││││「jk473」之帳號與劉書瑋聯絡,│之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致使劉書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6│趙若晴│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5│趙若晴於106年10月7││││時30分許,以趙若晴臉書(Facebo│日15時52分50秒許及16││││ok)網站朋友帳號「胡倩玲」之名│時5分22秒許,使用網││││義,於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路銀行分別轉帳10000││││7plus型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元及5000元至陳祺昇名││││元之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義之上開渣打銀行帳戶││││NE以「李佳蓉」之帳號名稱與趙若│內。││││晴聯絡,致使趙若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7│温嘉豪│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7│温嘉豪於106年10月7││││時許,以温嘉豪臉書(Facebook)│日17時1分34秒許,至││││網站朋友帳號「 盧建霖 」之名義,│位於臺中市○區○○路││││於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7pl│60號之統一超商嘟嘟門││││us型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元之│市,操作店內之自動櫃││││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員機匯款5000元至陳祺││││「a0979」之帳號與温嘉豪聯絡,│昇名義之上開渣打銀行││││致使温嘉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帳戶內。││││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8│林欣儀│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6日18│林欣儀於106年10月7││││時許,以林欣儀臉書(Facebook)│日15時35分許,至位於││││網站朋友帳號「 陳建亨 」之名義,│花蓮市○○路○○○號之││││於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7pl│下美崙郵局,操作自動││││us型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元之│櫃員機轉帳25000元至││││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陳祺昇名義之上開渣打││││「 蘇妍靜 」之帳號名稱與林欣儀聯│銀行帳戶內。││││絡,致使林欣儀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9│謝宗翰│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5│謝宗翰於106年10月7││││時10分許,以謝宗翰臉書(Facebo│日15時31分23秒許,在││││ok)網站朋友帳號「 沈于哲 」之名│其位於臺北市士林區之││││義,於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住處內,使用網路銀行││││7plus型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轉帳5000元至陳祺昇名││││元之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義之上開渣打銀行帳戶││││NE以「蘇妍靜」之帳號名稱與謝宗│內。││││翰聯絡,致使謝宗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0│吳宜臻│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4│吳宜臻於106年10月7││││時30分許,以吳宜臻臉書(Facebo│日14時50分59秒許,使││││ok)網站朋友帳號「 阮名德 」之名│用網路銀行轉帳5000元││││義,於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至陳祺昇名義之上開中││││7plus型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華郵政帳戶內。││││元之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 羅友汕 」之帳號名稱與吳宜│││││臻聯絡,致使吳宜臻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徐欣瑋│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5│徐欣瑋於106年10月16││││時45分許,以徐欣瑋臉書(Facebo│時53分39秒許,至位於││││ok)網站朋友帳號「 鄭鈺學 」之名│新北市○○區○○街38││││義,於臉書網頁張貼販賣行動電話│號處之全家便利商店新││││之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 莊仁義店 ,操作店內自││││以「李佳蓉」之帳號名稱與徐欣瑋│動櫃員機匯款5000元至││││聯絡,致使徐欣瑋信以為真而陷於│陳祺昇名義之上開渣打││││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銀行帳戶內。│├──┼───┼───────────────┼──────────┤│12│吳晨益│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6│吳晨益於106年10月7日││││時30分許,以吳晨益臉書(Facebo│16時30分51秒許,在其││││ok)網站朋友帳號「 張育柔 」之名│位於基隆市安樂區 崇德 ││││義於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7│路之住處內,使用網路││││plus型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銀行轉帳10000元至陳││││元之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祺昇名義之上開渣打銀││││NE以「李佳蓉」之帳號名稱與吳晨│行帳戶內。││││益聯絡,致使吳晨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3│譚惠成│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某│譚惠成於106年10月7日││││時許,以譚惠成臉書(Facebook)│17時7分36秒許,至位││││網站朋友帳號「 唐文彬 」之名義,│於高雄市○○區○○路││││於臉書網頁張貼有IPHONE廠牌7│375號處之郵局,操作││││plus型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元│自動櫃員機轉帳5000元││││之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至陳祺昇名義之上開渣││││以「q09722」之帳號與譚惠成聯絡│打銀行帳戶內。││││,致使譚惠成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4│李承儒│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某│李承儒於106年10月7││││時許,以李承儒臉書(Facebook)│日16時45分43秒許,操││││網站朋友帳號「 陳彥廷 」之名義,│作自動櫃員機匯款5000││││於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7pl│元至陳祺昇名義之上開││││us型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元之│渣打銀行帳戶內。││││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李佳蓉」之帳號名稱與李承儒聯│││││絡,致使李承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5│劉維謙│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3│劉維謙於106年10月7││││時許,以劉維謙臉書(Facebook)│日14時49分52秒許,至││││網站朋友帳號「胡倩玲」之名義,│位於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於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7pl│東路1段75號之統一超││││us型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元之│商,操作店內自動櫃員││││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機轉帳10000元至陳祺││││「李佳蓉」之帳號名稱與劉維謙聯│昇名義之上開中華郵政││││絡,致使劉維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帳戶內。││││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6│陳宛婷│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4│陳宛婷於106年10月7││││時30分許,以陳宛婷臉書(Facebo│日14時44分57秒許,在││││ok)網站朋友帳號「 葉俊言 」之名│其位於新北市三峽區之││││義,於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住處內,使用網路銀行││││7plus型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匯款5000元至陳祺昇名││││元之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義之上開中華郵政帳戶││││NE以與陳宛婷聯絡,致使陳宛婷信│內。││││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7│江駿逸│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5│江駿逸於106年10月7日││││時許,以江駿逸臉書(Facebook)│16時6分39秒許,至位││││網站朋友帳號「 徐靖鎧 」之名義,│於桃園市平鎮區新富二││││於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7pl│街18號處之統一超商,││││us型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元之│操作店內之自動櫃員機││││不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轉帳5000元至陳祺昇名││││「 蔡侑哲 」之帳號名稱與江駿逸聯│義之上開渣打銀行帳戶││││絡,致使江駿逸信以為真而陷於錯│內。││││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8│林盈助│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4│林盈助於106年10月7││││時38分許,以林盈助臉書(Facebo│日14時38分46秒許,至││││ok)網站某朋友帳號之名義,於臉│位於桃園市桃園區大業││││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7plus型│路1段355號處之統一││││行動電話欲販售之不實訊息,並使│超商,操作店內之自動││││用通訊軟體LINE以「李佳蓉」之帳│櫃員機轉帳15000元至││││號名稱與林盈助聯絡,致使林盈助│陳祺昇名義之上開中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郵政帳戶內。││││款至指定帳戶。││├──┼───┼───────────────┼──────────┤│19│蔡宜芳│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6│蔡宜芳於106年10月7││││時36分許,以蔡宜芳臉書(Facebo│日16時46分4秒許,使││││ok)網站朋友帳號「 黃培琳 」之名│用網路銀行轉帳10000││││義,於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元至陳祺昇名義之上開││││7plus型行動電話欲販售之不實訊│渣打銀行帳戶內。││││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蔡宜芳│││││聯絡,致使蔡宜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20│盛薇│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5│盛薇於106年10月7日││││時許,以盛薇臉書(Facebook)網│16時4分29秒許,至位││││站朋友帳號「胡倩玲」之名義,於│於新北市○○區○○街││││臉書網頁張貼IPHONE廠牌7plus│59號處之統一超商 莊勝 ││││型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5000元之不│門市,操作店內自動櫃││││實訊息,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員機轉帳15000元至陳││││李佳蓉」之帳號名稱與盛薇聯絡,│祺昇名義之上開渣打銀││││致使盛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行帳戶內。││││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21│黃振維│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某│黃振維於106年10月7││││時許,以黃振維臉書(Facebook)│日16時30分42秒許,至││││網站朋友帳號「 鍾承泰 」之名義,│位於彰化縣員林市 員水 ││││於臉書網頁傳送IPHONE廠牌7型│路2段433號處統一超││││行動電話每支欲販售10000元之不│商員農門市,操作店內││││實訊息予黃振維,致使黃振維信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0000││││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元至陳祺昇名義之上開││││指定帳戶。│中華郵政帳戶內,惟嗣│││││因該中華郵政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後,該筆│││││款項業經圈存,嗣後黃│││││振維並至中華郵政辦理│││││返回款項之相關手續。│├──┼───┼───────────────┼──────────┤│22│李冠佑│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某│李冠佑於106年10月7││││時許,以李冠佑臉書(Facebook)│日15時21分39秒許,使││││網站某朋友帳號之名義,於臉書網│用網路銀行轉帳5000元││││頁張貼販賣行動電話之不實訊息,│至陳祺昇名義之上開中││││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蘇妍靜」│華郵政帳戶內。││││之帳號名稱與李冠佑聯絡,致使李│││││冠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23│梁淑英│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7日15│梁淑英於106年10月7││││時49分許,以梁淑英之兒子 林正諺 │日15時50分15秒許,至││││臉書(Facebook)網站朋友帳號「│位於桃園市觀音區中正││││黃世烽」之名義,於臉書網頁張貼│路146號處之自動櫃員││││IPHONE廠牌7plus型行動電話每│機前,操作自動櫃員機││││支欲販售5000元之不實訊息,並使│轉帳5000元至陳祺昇名││││用通訊軟體LINE以「zhu520168」│義之上開渣打銀行帳戶││││之帳號聯絡,致使梁淑英信以為真│內。││││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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