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協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力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己○○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如下,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
0,4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民國99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提出:力泰營造有限公司材料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乾瑞公司)98年4月17日、5月7日、5月14日審查意見函、乾瑞公司98年9月17日(98)瑞沙字第98160號函、至遠法律事務所98年12月23日至國律字第098122301號函、被告98年12月10日98泉金勝利字第981209號函、金門縣金沙鎮公所之98年5月19日函、運送費用單據及統一發票編號KU00000000、KU00000000號等影本各件為證:
㈠兩造間於98年8月1日簽訂系爭契約(見附表編號1),由被告
向原告購買紅色系窯燒陶磚45,824塊及棕色系窯燒陶磚6,444塊(併稱系爭貨物),買賣契約總價金為1,042,747元,約定交付地為基隆港或高雄港,交貨日期為98年10月25日以前,系爭貨物係用於被告承攬金沙鎮公所之「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
㈡系爭契約第8條「特約條款:合約成立後,請承攬人於7天內提
供上述樣品一式三份送審,並以上數量為暫且估值,業主(指金沙鎮公所)於出貨前會以傳真方式確認,並計價依實際叫貨數量計價(本合約為送審核可後,正式生效)」。本件送審業經本件工程監造單位乾瑞公司審查如其98年9月17日(98)瑞沙字第98160號函(見附表編號2函,下稱編號2函),其上載「廠商型錄同意核准」等語,即屬送審核可。又系爭貨物屬進口材料,送審作業係採取提送材料型錄及樣品供設計監造單位書面審查,於「材料型錄」相關數據符合設計需求,經設計監造單位回覆,即屬完成階段性材料確認;另「併送之樣品」若外觀缺角破損等非功能性之瑕疵品,要求替換缺角、破損者即可,於完成階段性材料確認作業程序後之現場抽樣檢驗乃下一階段之品質管制作業,兩者層次不同,參佐乾瑞公司於非本件工程之金沙鎮公所「九十六年度省府補助地方建設工程第一期」,其審查方式亦採書面審查供料商材料型錄及樣品之方式足明。
㈢再者,訴外人即業主金沙鎮公所於98年9月21日池工字第09800
10154號函(見附表編號3函),其上載「本案廠商型錄資料同意備查」,及乾瑞公司於98年10月21日(98)瑞沙字第98193號函(見附表編號4函,下稱編號4函)亦載「廠商型錄資料同意核准」等語,均說明本件供料商即原告業已送審核可,系爭契約第8條特約條款已於編號4函之98年10月21日正式生效。雖乾瑞公司嗣98年11月19日(98)瑞沙字第98218號函(見附表編號6函,下稱編號6函),其上載「廠商型錄資料同意核准」,此外,併載「第一家廠商(指原告)三次送審樣品、、、應符合CNS9738R2162之規定,『無法同意核准』、、、檢附CNS9738R2162之規定樣張影本如附件、、、」云云,而與先前附表編號2、編號4函矛盾,且不具理由,又此時被告亦未認定原告未通過送審,有被告於98年11月25日(98)泰勝字第073-2號函(見附表編號7函)稱「、、、審查意見前後不一致,造成本公司採購材料上之疑慮」等語可參。
㈣原告於簽約後即依約備妥型錄及樣品配合審查,被告於同年9
月11日之前,方以電話通知原告辦理送審,本件送審核可如附表編號2及編號4函,原告本預定於同年10月21日將系爭貨物運進基隆港等待交貨,因被告一再拖延拒絕,原告遂向國外製造商延後出貨日期,最後原告於同年11月13日實際將系爭貨物運送至基隆港,26日又自行以拖車運送至該港東區20號碼頭儲放並通知被告受理,礙於20號碼頭存放期限屆至,原告不得已下,遂將系爭貨物自行運送至金門縣金沙鎮地區儲放。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0條、第234條規定,因被告拒絕受領系爭貨物,原告自得依兩造間買賣關係請求給付貨款1,042,747元,併依民法第240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其遲延受領而生必要海、陸運費137,676元,以上合計1,180,423元暨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答辯如下,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免為假執行,並提出:乾瑞公司98年9月17日(98)瑞沙字第98160號函、金沙鎮公所編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工程材(資)料送審單、金沙鎮公所98年9月21日池工字第0980010154號函、98年10月29日池工字第0980011712號函、乾瑞公司98年10月21日(98)瑞沙字第98193號函、98年11月19日(98)瑞沙字第98218號函、原告98年10月9日協(98)字第1009號函等影本各1件為證,另請求訊問證人甲○○:
㈠兩造間簽署之系爭契約係約定以送審核可為停止條件,原告漠
視以此條件,貿然於條件成就前,遽向國外製造商下訂進口,而造成自己進退兩難之窘境,此有原告98年10月9日協(98)字第1009號以「主旨:有關『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窯燒地磚材料審核事宜,本公司另選較優樣品,請 貴公 司重新送審為禱。說明: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雖然指稱本公司原送樣品品質不佳,函請貴公司要求材料商嚴選色澤一致、品質優良之材料供應,該函僅要求注意產品品質,並無不准使用之意思。為顧及貴公司施工順利起見,本公司另提供品質較佳樣品(已送貴公司),請貴公司重新送審。本批材料為期依約於10月25日如期交貨,已在國外生產完妥等候出貨,本公司退貨困難實情,不得不儘力爭取成交機會,勞煩之處,敬請包涵。」等語可證,原告於系爭契約未生效力前,訴請給付貨款及賠償運費,自屬無據。
㈡編號2函並未表示本件業已送審核可,僅係核准型錄,該函附
隨之金沙鎮公所編號000000-00號工程材(資)料送審單明載「或另覓廠商」文字;甚至,業主金沙鎮公所於98年9月21日池工字第0980010154號函稱「主旨:有關『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工程用窯燒磚資料送審案覆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依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8年9月17日(98)瑞沙字第98160號函辦理。本案廠商型錄資料同意備查,惟樣品部份,請『力泰』公司依監造審查意見辦理,並請『力泰』公司品管人員嚴格把關,落實品管制度」,可見原告送審的確未獲核准,因此原告方以前開98年10月9日協(98)字第1009號來函向被告稱「請貴公司重新送審」。
㈢又編號4函亦未表示本件業已送審核可,同樣僅係核准型錄,
該函附隨之金沙鎮公所編號000000-00號工程材(資)料送審單明載「紅色樣品同意核准、棕色樣品腹部有有橫向裂紋,原則同意,如預採購此廠商商品應符合本次紅色樣品」、「送審核定樣品品質採購使用」、「請承商品管人員為一級品管作業自主管制」、「請依機關選定材料選購」各等語,業主金沙鎮公所於98年10月29日池工字第0980011712號函(見附表編號5函)向乾瑞公司回覆表示「窯燒磚資料送審案請依契約施工說明書第09341章鋪地磚審查」,而契約施工說明書第09341章2.
1.1規定地磚產品應符合CNS9738R2162規範,乾瑞公司編號6函附理由稱「第一家廠商(指原告)三次送審樣品:樣品有坯裂、缺損、翹曲>0.7mm以下,依契約規範第09341章2.1.1規定地磚產品應符合CNS9738R2162之規定,無法同意核准」等語,原告送審3次及至編號6函之98年11月19日止,仍無法核可通過,被告為終止系爭契約意思通知如98年12月10日98泉金勝利字第981209號函(見附表編號8),即有理由。
㈣對於原告提出原證1至8各證形式真正不爭執,但原證9之運送
費用單據及統一發票編號KU00000000、KU00000000號,數字加總為148,101元,與原告本件請求運費137,676元不符,故原告否認原證9單據之真實性;另依民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清償人得提存其給付物,本件兩造既約定貨物給付地為基隆港或高雄港,即便被告受領遲延,原告祇消提存於臺灣當地之地方法院提存所,原告捨此不為,自行將貨物運送至金門而求為賠償運費,於法無據。
兩造不爭執事實,為本件判決之基礎事實:(本院卷第169頁
)㈠系爭契約(原證1,本院卷第6頁)為真正。
㈡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事實經過及證據,形式為真正。
㈢系爭貨物(紅色系窯燒陶磚45,824塊及棕色系窯燒陶磚6,444
塊)係用於被告與金沙鎮公所間「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本件工程)。
㈣本件工程,業主為金沙鎮公所,監造為乾瑞公司,承攬人為被
告,再依照兩造間之系爭契約,由被告提出供料商即原告之送審資料,交由監造審查。
本件爭執在於,原告主張僅需「型錄核准」(如編號2、編號4
函),被告抗辯以「乾瑞公司以供料商之商品不合於CNS規範,無法同意核准」(如編號6函)。關於系爭貨物是否業經「送審核可」以及其審查標準:
㈠經本院職權調查金門縣金沙鎮公所99年5月28日池工字第09900
05352號函「主旨:有關『99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協勵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力泰營造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案覆如說明,請查照。說明:覆貴庭99年5月11日金院樹民慶99訴字第5號函。查『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係委託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規劃設計監造,工程所需相關材料需由承商-力泰營造有限公司(非材料供應商)函送『乾瑞』公司本於權責審核無誤後,再函請本所核備」(本院卷第101頁),及附件98年8月5日政府採購契約書影本「金門縣金沙鎮公所工程採購契約、招標機關金門縣金沙鎮公所、得標廠商力泰營造有限公司、工程名稱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第八條材料機具及設備、、、(第三項)廠商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第十條監造作業、、、(第四項)廠商依契約提送機關一切之申請、、、事項,除另有規定外,均須送經機關工程司核轉、、、」(本院卷第102、108、115頁)、契約規範第09341章舖地磚「1.1說明室內、外地坪各種地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1.2.1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使用於室內、外地坪之陶質、石質、瓷質、窯燒花崗石面磚等舖設者均屬之;相關章節1.3.1第01330章--資料送審;1.4.1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⑸CNS9738R2162陶質地磚;2.1.1地磚產品應符合CNS【及具有正字標記】之一級品,陶質地磚:應符合CNS9738R2162之規定」(本院卷第132至134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修訂公布日期97年1月14日CNS97
38R2162陶質地磚樣章「4.形狀、尺度及尺度許可差;5.外觀及等級:以外觀判別之,合格基準如表3所示。表3:缺點:夾層、坯裂、釉裂、缺損,全面不容許存在(單一試樣);6.品質:翹曲及尺度收縮不齊,須符合表4之規定;7.檢驗:試樣數及合格判定數,表6檢驗項目:外觀(表3之⑴、⑵、⑶)、尺度(長、寬、厚)、翹曲、尺度收縮不齊、吸水率、蒸壓試驗、抗折試驗、磨耗試驗、耐酸鹼試驗,表6中之尺度、翹曲、尺度收縮不齊,得使用同一試樣」(本院卷第137至138頁)、金門縣金沙鎮公所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委託契約書「金門縣金沙鎮公所(以下簡稱甲方)九十五年度道路橋樑及其他零星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交由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雙方協議,訂定本契約內容如下:、、、第四條第八項第㈦款: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工程承包廠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採取預防措施。、、、第十條終止或解除契約(第十項):乙方未善盡履行契約規定或執行不力或怠忽責任義務,經甲方書面警告達三次者。、、、第十二條罰則(第三項):乙方監造如有顯著缺失,致甲方受有損失包括社會成本或品質未達標準並經確定後,扣罰該損害須改善部分之監造服務費用之六倍」(本院卷第140、143、146、147頁)、監造組織「2.1.1架構:依機關辦理監造工作訂定監造作業程序及監造組織架構圖(圖2-01),以清楚界定監造組織之權責,通暢管理系統,以利工程之進行。圖2-01監造組織架構:計畫主持人(技師) 陳福仁 --專案監造小組--監造主管(品管工程師)甲○○--檔案管理員助理監造 李建德 。備註:1.監造組織圖依實際人員配置。2.人員有異動時,應報請主辦機關核備,監造組織圖一併更新。」(本院卷第151頁)、陳福仁技師執業執照、監工人員甲○○登錄表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本院卷第152至154頁),可知本件工程監造單位乾瑞公司辦理審查陶質地磚,係以合於CNS總號9738類號R2162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為據,且關於形狀尺度、外觀裂紋、翹曲度等,即為CNS總號9738類號R2162規範為標準,並非如原告所稱之書面型錄為第一階段審查依據,另形狀尺度、外觀裂紋、翹曲度等為下一階段品管作業云云之二階段說。
㈡又據證人即乾瑞公司監造主管(品管工程師)甲○○稱:「(
送審次數、日期及各次送審情形)送審次數為力泰公司以正式行文總共有3次,有1次只有送樣品,第1次送審的時候,我們照契約規範審查,協勵公司廠商型錄跟資格是沒有問題,但是它的樣品略為翹角、菱形(未成直角),品質不佳,日期是在力泰公司98年9月11日第1次送審,所以這個樣品我們判定不合格,也有送金沙鎮公所查看;第2次送審,只有送1個樣品過來,樣品有裂紋,我們也有送給金沙鎮公所,表示乾瑞公司沒有亂審查,第2次只有送樣品過來,所以日期我沒有記住;第3次送審的時候,力泰公司送審的資料中,總共送了2個樣品,紅色跟棕色,紅色的部分已經達到標準,但棕色的部分有裂紋,我們原則上同意力泰公司,棕色部分是不合格的,棕色還有橫向的夾層裂紋,屬於不合格,樣品仍然送金沙鎮公所存查,廠商如果要採購的話,應該請廠商一級品管作業,作好品管的自主管制。整個送審公文到金沙鎮公所,公所有壹張文98年11月3日池工字第0980011764號函,要求乾瑞公司就整體的窯燒磚作一次完整的複審,乾瑞公司在98年11月19日函覆金沙鎮公所及力泰公司的審查意見,第1點廠商的型錄資料同意核准。第2點第一家廠商,也就是力泰公司所提供的第一家廠商,3次送審樣品有坯裂、缺損、翹曲無法同意核准,樣品已轉送金沙鎮公所存查,我說的第一家廠商就是協勵公司,期間我們有轉送依契約規定的CNS標準規範」、「(送審合格或不合格之標準)按照契約規範工程會的規範第09341章,要符合國家標準CNS9738R2162陶質地磚的規範」、「(本件送審是否合格)本件送審,我剛才已經回答不合格」、「(若不合格,廠商指供料商應如何補正)應該積極找合格的產品來送審,要符合契約規範的合格產品」、「(若監造單位認為送審合格但政府機關不同意時,算不算是合格)我們必須要照契約規範審查是否確實,如果確實的話,業主就不會有意見,可是業主認為有問題時候,會退回要求重審」、「(原告狀子有寫說,金沙鎮公所別件工程,是採取型錄審查即可,是這樣嗎)不是這樣,因為公所有很多樣品,不是審查型錄而已。(乾瑞公司審查過金沙鎮公所哪些工程的陶質地磚)很多案子都有用到,尤其是零星整建的案子」、「(送審)乾瑞公司是收到2次正式公文,另外1次是只有樣品;我們希望給廠商有機會補正,但是如果一直補正不到合格的樣品,送到鎮公所一直未獲得認同;乾瑞公司依照契約規範,移送複審,因為機關可以按照我的意見,再提意見;金沙鎮公所與力泰公司工程契約已經規範說,鋪地磚要依照CNS9738R2162規範(出示上開工程契約書一本);金沙鎮公所與力泰公司的契約第11條工程品管,第2款(朗讀全文如本院卷第115頁:『廠商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應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之樣品,先送機關工程司審查同意、、、、』)其中已經有規定要先送機關工程司審查同意,也就是監造單位同意,所以第11條是程序規定,施工規範是審查標準,二者不是衝突的」等語明確(本院卷第162至164頁),可信於CNS9738R2162規範標準下,系爭貨物送審並未經過核可。
承上,系爭契約第8條「特約條款:合約成立後,請承攬人於7
天內提供上述樣品一式三份送審,並以上數量為暫且估值,業主(指金沙鎮公所)於出貨前會以傳真方式確認,並計價依實際叫貨數量計價(本合約為送審核可後,正式生效)」,其中使系爭契約發生效力「送審核可」之要件,因系爭貨物送審並未經過核可,從而,系爭契約尚未生效,原告依兩造間買賣關係請求給付貨款1,042,747元,併依民法第240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其遲延受領而生必要海、陸運費137,676元,以上合計1,180,423元暨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無據。
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對造人數添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力方┌────────────────────────────────────────┐│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99年度訴字第5號給付貨款事件│├──┬───────────────────────┬─────────────┤│編號│事實經過│證據出處│├──┼───────────────────────┼─────────────┤│1│98年8月1日:兩造簽署工程名稱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材料買賣合約書1件(原證1,│││工程;施工地點金沙鎮;材料項目窯燒陶磚;價格1,│本院卷第6頁)│││042,747元之材料買賣合約書1件,條款:「交貨地││││點:基隆港或高雄港(含包裝)。交貨日期:98年││││10月25日前。工程總價: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整(含發票)。逾期交貨罰款:每日總││││貨款之百分之零點五,按日累計(在總貨款扣除)。││││請款檢附資料:請款單。付款辦法:送審合格付││││30%,其餘尾款俟貨到金門經清點無誤後開立30天票││││期。本合約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據,如因││││本契約而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福建省金門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特約條款:合約成立後,請承││││攬人於7天內提供上述樣品一式三份送審,並以上數││││量為暫估值,業主於出貨前會以傳真方式確認,並計││││價依實際叫貨數量計價。(本合約為送審核可後,正││││式生效。)」。││├──┼───────────────────────┼─────────────┤│2│98年9月17日: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被告以:「│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8年9│││主旨:有關『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案,貴公司│月17日(98)瑞沙字第98160│││提送工程窯燒磚資料送審,經審查詳說明,請查照。│號函(原證2,本院卷第7頁;│││說明:依貴公司98.09.11(98)泰勝字第025-2辦│本院卷第28頁亦同)│││理審查。依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查,審查意見││││如下:⒈廠商型錄同意核准。唯所送樣品略為翹角、││││菱形(未成直角),品質不佳。請承商要求供料商嚴││││選色澤一致、品管優良之材料供應或另送其他供料廠││││商,以維持品質。⒉請承商品管人員為一級品管嚴格││││把關負責。」等語。││├──┼───────────────────────┼─────────────┤│3│98年10月2日:金門縣金沙鎮公所函被告以:「主旨│金門縣金沙鎮公所98年10月2│││:有關『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工程用窯燒磚廠│日池工字第0980010492號函(│││商(麗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型錄資料及樣品送審案│本院卷第29頁)│││同意備查,請查照。說明:依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8年9月28日(98)瑞沙字98169號函辦理。有關││││窯燒磚採購,請「乾瑞」公司督促「力泰」公司選用││││符合本次送審合格樣品之實品,並請「力泰」公司品││││管人員嚴格把關,落實品管制度。」等語。││├──┼───────────────────────┼─────────────┤│4│98年10月21日: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副知被告以│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8年10│││:「主旨:有關『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案,承│月21日(98)瑞沙字第98193│││商提送工程用窯燒磚資料(第一家廠商)修正後送審│號函(本院卷第30頁)│││,經審查詳說明,請查照。說明:依力泰營造有限││││公司98.10.21(98)泰勝字第057-09辦理審查。依││││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查,審查意見如下:⒈廠商││││型錄資料同意核准。⒉第一家廠商第三次送審樣品:││││紅色樣品同意核准、棕色樣品有橫向裂紋,原則同意││││核准,如預採購此廠商商品應符合本次紅色樣品,送││││審核定樣品品質採購使用,請承商品管人員為一級品││││管作業自主管制。⒊請貴所核定採用產品(共兩家合││││格廠商,惠請選材)本樣品轉送貴所存放俾利材料進││││場查驗比對。」等語。││├──┼───────────────────────┼─────────────┤│5│98年10月29日:金門縣金沙鎮公所函副知被告以:「│金門縣金沙鎮公所98年10月29│││主旨:有關『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工程用窯燒│日池工字第0980011712號函(│││磚修正後送審案請依契約施工說明書第09341章鋪地│本院卷第31頁)│││磚審查,請查照。說明:覆貴公司98年10月21日(98││││)瑞沙字第98193函。」等語。││├──┼───────────────────────┼─────────────┤│6│98年11月19日: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被告以:「│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8年11│││主旨:有關『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案,貴公司│月19日(98)瑞沙字第98218│││提送工程用窯燒磚資料(二家廠商)修正審查詳說明│號函(本院卷第32頁)│││,請查照。說明:依貴所98.11.03池工字第098001││││1764號函辦理複審。依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查││││,審查意見如下:⒈廠商型錄資料同意核准。⒉第一││││家廠商三次送審樣品:樣品有坯裂、缺損、翹曲>0.││││7mm以下,依契約規範第09341章2.1.1規定地磚產品││││應符合CNS9738R2162之規定,無法同意核准。⒋以││││上兩家樣品已轉送金沙鎮公所存放俾利材料進場查驗││││比對。⒌檢附CNS9738R2162之規定樣張影本如附件││││。⒍若需使用第一家廠商商品請依契約規範第09341││││章2.1.1規定地磚產品應符合CNS9738R2162之規定重││││新提送審查資料,請品管人員為一級品管作業自主管││││理。」等語。││├──┼───────────────────────┼─────────────┤│7│98年11月25日:被告函副知原告以:「有關本公司承│被告98年11月25日(98)泰勝│││攬『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關於窯燒磚送審事│字第073-2號函(本院卷第33│││宜,由於審查意見前後不一致,造成本公司採購材料│頁)│││上之疑慮,故請貴所會同相關單位及人員、本公司邀││││集第一家材料廠商(協勵企業有限公司)共同召開審││││查協調會議,以利工進,敬請鑒核。」等語。││├──┼───────────────────────┼─────────────┤│8│98年12月10日:被告以函通知原告:「主旨:有關貴│被告98年12月10日98泉金勝利│││公司承攬『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因應合約工項│字第981209號函(本院卷第34│││窯燒陶磚遲遲無法通過送審乙節,本公司說明如下,│頁)│││敬請鑒核。說明:依據雙方契約書第八條特約條款││││略以、、本合約為送審核可後,正式生效(詳附件一││││)。本案於98.8.1日簽約後,依據特約條款之規定││││貴管應於七日完成送審程序,倘加上文件往返及監造││││單位之審核作業(約五個日曆天),以上窯燒陶磚之││││送審程序理應於98.8.15日完成,惟截至目前為止,││││相關審核程序仍未完備(詳附件二)。故貴我合約仍││││未正式生效,在此先行敘明。其次依據雙方合約有││││關延遲交貨乙節,按工程慣例,窯燒磚材料倘於98.8││││.15日送審完成,98.10.25日出貨完畢,工期方面應││││屬相當寬鬆,惟迄今發文日止貴管已嚴重逾期達44天││││(逾期一日扣除總貨款0.5%),相關罰款總計為新││││台幣229404元,另旨揭工地自98.9.10正式開工後,││││因應貴管之材料遲延,工進已嚴重落後,依據我方與││││金沙鎮公所之合約,有關逾期之罰金每日高達27760││││元,以上情事係貴管送審程序延誤所直接導致,相關││││損失理應由貴管支付。綜上,貴公司因材料送審而││││延誤等情節,本公司依據合約第八條規定。特此函告││││,雙方合約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終止,諒察。」││││等語。││├──┼───────────────────────┼─────────────┤│9│98年12月23日:原告委任律師發函與被告以:「主旨│至遠法律事務所98年12月23日│││:為代函通知依約辦理交貨事宜,敬請查照。說明:│至國律字第098122301號函(│││茲據當事人協勵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原證3,本院卷第8頁)│││委稱『㈠緣力泰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8年12月10日來函98泉金勝利字第98││││1209號函已收悉,惟函中內容多有貽誤、不實,本公││││司今專以此函函覆之。㈡查,本公司於98年8月間向││││貴公司承包之『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之工程案││││『窯燒陶磚』部分,並與貴公司訂立材料買賣合約書││││,並已於期限內備妥樣品送審,惟因等候貴公司通知││││配合送審,乃遲至98年9月11日配合貴公司(98)泰││││勝字第025-2號函將樣品併送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乾瑞公司),故絕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以致延遲交貨;以上事實,合先敘明。㈢次查,貴公││││司所稱本件材料買賣合約書第八條,以系爭合約送審││││核可後始正式生效,然依系爭工程之監造單位乾瑞公││││司於98年9月17日(98)瑞沙字第九八一六○號函致││││貴公司時,即已清楚明示審查核准在案;惟嗣後貴公││││司復以乾瑞公司(98)瑞沙字第九八二一八號函件內││││容主張本公司所提供之樣品不符標準;然,依本公司││││與貴公司所立材料買賣合約書,並未就商品品質另有││││特別約定,則依民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是以,││││貴公司自無從以此向本公司終止本件合約;為此特委││││請貴大律師函知貴公司於文到翌日起七日內儘速依約││││辦理交貨事宜;倘貴公司仍執意一意孤行、置若罔聞││││,本公司定將依法請求貴公司一切違約之責,盼貴公││││司迅即依函履行,以維彼此和睦情誼。』等語。相││││應函達,敬請查照辦理為荷,幸勿自誤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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