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協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力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民國99年3月31日以前,就附件各事項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於本院,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並於書狀首頁表明已將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之意旨;被告應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現任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件。
理由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
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為期本件集中審理進行順利,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力方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
當事人未依第267條、第268條及前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附件:
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9各欄所列:
㈠形式上真正有無爭執?㈡各別內容有何意見?㈢附表編號7所謂「審查意見前後不一致」,何意?本裁定附表編號2至9所示函文,有無收受及收受日期?所謂「廠商型錄資料同意核准」與「樣品送審合格」之差異。
被告應表列「第1家廠商」歷次送審日期、文號、結果。
被告應表列「第2家廠商」歷次送審日期、文號、結果。
原告應表列與金沙鎮公所或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間,歷次審查協調會議之日期、文號、結果。
備註:表列方式,請參考本裁定附表方式,並將電子檔傳送本院┌────────────────────────────────────────┐│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99年度訴字第5號給付貨款事件│├──┬───────────────────────┬─────────────┤│編號│事實經過│證據出處│├──┼───────────────────────┼─────────────┤│1│98年8月1日:兩造簽署工程名稱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材料買賣合約書1件(原證1,│││工程;施工地點金沙鎮;材料項目窯燒陶磚;價格1,│本院卷第6頁)│││042,747元;業主被告;承攬人原告之力泰營造有限││││公司材料買賣合約書1件,條款:「交貨地點:基││││隆港或高雄港(含包裝)。交貨日期:98年10月25││││日前。工程總價: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整(含發票)。逾期交貨罰款:每日總貨款之││││百分之零點五,按日累計(在總貨款扣除)。請款││││檢附資料:請款單。付款辦法:送審合格付30%,││││其餘尾款俟貨到金門經清點無誤後開立30天票期。││││本合約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據,如因本契約││││而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福建省金門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特約條款:合約成立後,請承攬人於││││7天內提供上述樣品一式三份送審,並以上數量為暫││││估值,業主於出貨前會以傳真方式確認,並計價依實││││際叫貨數量計價。(本合約為送審核可後,正式生效││││。)」。││├──┼───────────────────────┼─────────────┤│2│98年9月17日: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被告以:「│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8年9│││主旨:有關『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案, 貴公 司│月17日(98)瑞沙字第98160│││提送工程窯燒磚資料送審,經審查詳說明,請查照。│號函(原證2,本院卷第7頁;│││說明:依貴公司98.09.11(98)泰勝字第025-2辦│本院卷第28頁亦同)│││理審查。依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查,審查意見││││如下:⒈廠商型錄同意核准。唯所送樣品略為翹角、││││菱形(未成直角),品質不佳。請承商要求供料商嚴││││選色澤一致、品管優良之材料供應或另送其他供料廠││││商,以維持品質。⒉請承商品管人員為一級品管嚴格││││把關負責。」等語。││├──┼───────────────────────┼─────────────┤│3│98年10月2日:金門縣金沙鎮公所函被告以:「主旨│金門縣金沙鎮公所98年10月2│││:有關『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工程用窯燒磚廠│日池工字第0980010492號函(│││商(麗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型錄資料及樣品送審案│本院卷第29頁)│││同意備查,請查照。說明:依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8年9月28日(98)瑞沙字98169號函辦理。有關││││窯燒磚採購,請「乾瑞」公司督促「力泰」公司選用││││符合本次送審合格樣品之實品,並請「力泰」公司品││││管人員嚴格把關,落實品管制度。」等語。││├──┼───────────────────────┼─────────────┤│4│98年10月21日: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副知被告以│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8年10│││:「主旨:有關『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案,承│月21日(98)瑞沙字第98193│││商提送工程用窯燒磚資料(第一家廠商)修正後送審│號函(本院卷第30頁)│││,經審查詳說明,請查照。說明:依力泰營造有限││││公司98.10.21(98)泰勝字第057-09辦理審查。依││││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查,審查意見如下:⒈廠商││││型錄資料同意核准。⒉第一家廠商第三次送審樣品:││││紅色樣品同意核准、棕色樣品有橫向裂紋,原則同意││││核准,如預採購此廠商商品應符合本次紅色樣品,審││││核定樣品品質採購使用,請承商品管人員為一級品管││││作業自主管制。⒊請貴所核定採用產品(共兩家合格││││廠商,惠請選材)本樣品轉送貴所存放 俾利 材料進場││││查驗比對。」等語。││├──┼───────────────────────┼─────────────┤│5│98年10月29日:金門縣金沙鎮公所函副知被告以:「│金門縣金沙鎮公所98年10月29│││主旨:有關『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工程用窯燒│日池工字第0980011712號函(│││磚修正後送審案請依契約施工說明書第09341章鋪地│本院卷第31頁)│││磚審查,請查照。說明:覆貴公司98年10月21日(98││││)瑞沙字第98193函。」等語。││├──┼───────────────────────┼─────────────┤│6│98年11月19日: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被告以:「│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8年11│││主旨:有關『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案,貴公司│月19日(98)瑞沙字第98218│││提送工程用窯燒磚資料(二家廠商)修正審查詳說明│號函(本院卷第32頁)│││,請查照。說明:依貴所98.11.03池工字第098001││││1764號函辦理複審。依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查││││,審查意見如下:⒈廠商型錄資料同意核准。⒉第一││││家廠商三次送審樣品:樣品有坯裂、缺損、翹曲>0.││││7mm以下,依契約規範第09341章2.1.1規定地磚產品││││應符合CNS9738R2162之規定,無法同意核准。⒋以││││上兩家樣品已轉送金沙鎮公所存放俾利材料進場查驗││││比對。⒌檢附CNS9738R2162之規定樣張影本如附件││││。⒍若需使用第一家廠商商品請依契約規範第09341││││章2.1.1規定地磚產品應符合CNS9738R2162之規定重││││新提送審查資料,請品管人員為一級品管作業自主管││││理。」等語。││├──┼───────────────────────┼─────────────┤│7│98年11月25日:被告函副知原告以:「有關本公司承│被告98年11月25日(98)泰勝│││攬『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關於窯燒磚送審事│字第073-2號函(本院卷第33│││宜,由於審查意見前後不一致,造成本公司採購材料│頁)│││上之疑慮,故請貴所會同相關單位及人員、本公司邀││││集第一家材料廠商(協勵企業有限公司)共同召開審││││查協調會議,以利工進,敬請鑒核。」等語。││├──┼───────────────────────┼─────────────┤│8│98年12月10日:被告以函通知原告:「主旨:有關貴│被告98年12月10日98泉金勝利│││公司承攬『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因應合約工項│字第981209號函(本院卷第34│││窯燒陶磚遲遲無法通過送審乙節,本公司說明如下,│頁)│││敬請鑒核。說明:依據雙方契約書第八條特約條款││││略以、、本合約為送審核可後,正式生效(詳附件一││││)。本案於98.8.1日簽約後,依據特約條款之規定││││貴管應於七日完成送審程序,倘加上文件往返及監造││││單位之審核作業(約五個日曆天),以上窯燒陶磚之││││送審程序理應於98.8.15日完成,惟截至目前為止,││││相關審核程序仍未完備(詳附件二)。故貴我合約仍││││未正式生效,在此先行敘明。其次依據雙方合約有││││關延遲交貨乙節,按工程慣例,窯燒磚材料倘於98.8││││.15日送審完成,98.10.25日出貨完畢,工期方面應││││屬相當寬鬆,惟迄今發文日止貴管已嚴重逾期達44天││││(逾期一日扣除總貨款0.5%),相關罰款總計為新││││台幣229404元,另旨揭工地自98.9.10正式開工後,││││因應貴管之材料遲延,工進已嚴重落後,依據我方與││││金沙鎮公所之合約,有關逾期之罰金每日高達27760││││元,以上情事係貴管送審程序延誤所直接導致,相關││││損失理應由貴管支付。綜上,貴公司因材料送審而││││延誤等情節,本公司依據合約第八條規定。特此函告││││,雙方合約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終止,諒察。」││││等語。││├──┼───────────────────────┼─────────────┤│9│98年12月23日:原告委任律師發函與被告以:「主旨│至遠法律事務所98年12月23日│││:為代函通知依約辦理交貨事宜,敬請查照。說明:│至國律字第098122301號函(│││茲據當事人協勵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原證3,本院卷第8頁)│││委稱『㈠緣力泰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8年12月10日來函98泉金勝利字第98││││1209號函已收悉,惟函中內容多有貽誤、不實,本公││││司今專以此函函覆之。㈡查,本公司於98年8月間向││││貴公司承包之『勝利路環境景觀改善工程』之工程案││││『窯燒陶磚』部分,並與貴公司訂立材料買賣合約書││││,並已於期限內備妥樣品送審,惟因等候貴公司通知││││配合送審,乃遲至98年9月11日配合貴公司(98)泰││││勝字第025-2號函將樣品併送乾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 乾瑞公 司),故絕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以致延遲交貨;以上事實,合先敘明。㈢次查,貴公││││司所稱本件材料買賣合約書第八條,以系爭合約送審││││核可後始正式生效,然依系爭工程之監造單位乾瑞公││││司於98年9月17日(98)瑞沙字第九八一六○號函致││││貴公司時,即已清楚明示審查核准在案;惟嗣後貴公││││司復以乾瑞公司(98)瑞沙字第九八二一八號函件內││││容主張本公司所提供之樣品不符標準;然,依本公司││││與貴公司所立材料買賣合約書,並未就商品品質另有││││特別約定,則依民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是以,││││貴公司自無從以此向本公司終止本件合約;為此特委││││請貴大律師函知貴公司於文到翌日起七日內儘速依約││││辦理交貨事宜;倘貴公司仍執意一意孤行、置若罔聞││││,本公司定將依法請求貴公司一切違約之責,盼貴公││││司迅即依函履行,以維彼此和睦情誼。』等語。相││││應函達,敬請查照辦理為荷,幸勿自誤為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