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陳相欽
陳松齡
林陳玉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李鳳翔 律師 賴巧淳 律師被告 邱建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相欽、陳松齡、林陳玉容對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0號,被告邱建榮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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