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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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吳清萬 即達鑫化工原料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吳清萬即達鑫化工原料行」。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清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