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54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冠葳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9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冠葳犯夜間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欄,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欄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
㈡適用法條欄補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所列各款情
形為非法攜帶刀械之加重條件,如犯非法攜帶刀械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非法攜帶刀械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手指虎,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威脅,影響整體社會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其持有刀械之數量僅1只,尚未產生實質危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無業,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疏失致犯本罪,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至扣案之手指虎1只,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結夥犯之者。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337號被告江冠葳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冠葳明知手指虎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刀械,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刀械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8月間某日,在新北市或臺北市某處,拾獲材質為金屬製成,中有雙孔可供手指套入使用之手指虎1只而持有之。嗣於108年6月20日1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新北市○○區○○路○○號之公共場所前,與真實名年籍不詳之數名友人聚集而為警盤查,並在該機車置物箱內扣得上開手指虎1只。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冠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08年7月18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83969198號函及所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4張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手指虎1只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攜帶刀械,當然涵蓋持有刀械之行為在內,而其持有係行為之繼續,並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罪即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之時為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66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是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刀械之犯嫌雖自107年7、8月間某日起即成立,惟其持有行為至108年6月20日1時50分為警查獲始終了。故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款之於夜間、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嫌。又被告非法持有管制刀械之行為,應為其於夜間在公共場所非法攜帶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扣案之手指虎1只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檢察官陳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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