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33號
原 告 李宗穎
吳珠燕
兼上二人共
同送達代收
人 李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再生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28,100元【計算式:(241.47+272.25)平方公尺×2,50
0元×1/9×3=42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