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33號
原   告  李宗穎
       吳珠燕
兼上二人共
同送達代收
人      李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再生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28,100元【計算式:(241.47+272.25)平方公尺×2,50
0元×1/9×3=42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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