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正欽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高雄縣普門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蕭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就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提起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之薪資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509,600元(37,580×12×10=4,509,600),就已到期16個月又4日之薪資給付部分(
100年3月1日至101年7月4日),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應認與上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依同法第77條之2但書規定,以其價額較高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50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68,473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2,是本件上訴應繳之裁判費為新台幣34,2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日7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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