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郭文通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