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簡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壢簡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德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溫德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6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與其他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3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民國
108年6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同一罪名之施用毒品案件,顯見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本案縱於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之範圍內再依後述審酌事項量處具體之宣告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而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猶無視法令禁制,未徹底戒絕惡習再犯本案,顯見其自制力薄弱,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所犯主要係自戕身心健康,與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不同,暨施用毒品者通常具有成癮性,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有異,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於警詢自 陳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374號被告溫德財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溫德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7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6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與他案由同法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36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
108年6月1日縮短刑期出監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1月15日晚間9時許,在其桃園市○○區○○路○○○巷○○號4樓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於108年11月18日晚間10時30分許採尿送驗,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德財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第二級毒品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檢察官林欣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戴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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