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祥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6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福祥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就被訴事實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議模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