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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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立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1月8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