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5月1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訴字第309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曾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2112號判決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7758、7900、8005號),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係於未被警方察覺其犯案前自首,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原受褫奪公權終身部分,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褫奪公權期間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則其褫公權期間,應減為褫奪公權期間之最高度即十年(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判決參照)。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