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5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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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560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0月25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33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