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23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0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7,001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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