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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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212號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