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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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112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