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45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4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2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 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