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28號原告 黃國倫 原告北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正 原告華欣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林美年 原告 李瑞嫻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 白修竹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
樓訴訟代理人 呂美雪 住同上被告 白黃鑫 住新北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