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 廖秀松 住臺北市○○區○○街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於書狀內表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6
5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本院民國102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回復原狀,惟未釋明其聲請回復原狀之原因,僅陳稱承審法官與聲請人有故舊怨嫌,目無法紀,意圖包庇、吃案,依法應自行迴避等云云,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