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選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選字第4號原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翁智偉
嚴寶明被告簡東明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
邱基峻 律師 林伯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求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賄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0年10、11月間,親自2度拜訪其友人即訴外人周
秀梅,委由其籌組高雄市那瑪夏區後援會,並先後交付新台幣(下同)2萬元、1萬元做為該後援會成立之經費使用。
嗣該後援會於100年11月13日成立後,被告即授意 周秀梅 、助理 周維平 於100年12月17日邀集訴外人 朱清川 、 盧保生 、 王清 和、 許瑞興 等數十名選民,在高雄市○○○區○○○○里○○巷000號訴外人 朱子亮 住處,以召開輔選工作會之名義,實則進行投票行賄之樁腳責任區及行賄工作之分配。周秀梅並叮嚀與會者,如果日後遭檢調機關查獲,要稱投票行賄款項為工作費。會後,周維平即承被告之指示,於同日晚間前往周秀梅住處,將現金3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交付給周秀梅,並指示周秀梅「每人2,000元,請大家支援簡東明」。周秀梅收取上開現金後,即以信封袋分裝(每包內裝2張仟元鈔),並於①100年12月18日上午將上述賄選金其中12包交予盧保生,由盧保生收下其中1包現金後,其餘裝有現金之信封則轉發予有投票權之選民即訴外人朱清川、朱子亮、 施榮宗 、 李中興 、 顏進寶 、 顏順政 、 趙貴興 、 林國財 、 周林淑芳 、 周華哲 、 周江樹英 等11人,並要求其等投票支持被告。②100年12月18日上午,將上述賄選金其中4千元交付予選民即訴外人 王清和 ,王清和除收下其中2千元外,另將其餘2千元交付予選民即訴外人 孫榮顯 ,並要求其投票支持被告。③100年12月18日晚間,將上述賄款中2千元交付予選民即訴外人許瑞興,並請求投票支持被告。
㈡於100年10月間,經由其擔任屏東縣麻里巴文化培力協會」
(下稱麻里巴協會)理事長之配偶 戴錦花 指示其屏東服務處主任 高正雄 撰寫內容不實之計畫書,再交由麻里巴協會之主計即訴外人 洪翠英 ,以上開協會名義向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南區中心投標辦理「原住民舞蹈人才培訓班」(下稱系爭培訓班),得標後即以「來跳舞就可賺錢」為號召,招攬 顏賴秀 等23名原住民選民加入,惟實際上該培訓班並未按上開計畫書內容授課,而是交由其中一名學員帶領其他學員跳舞哼歌而已,甚至可以不用上課。 嗣洪翠英 更於簽到簿上偽造學員及講師之簽名,而使學員在未實際上課之情形下,得以向職訓局請領生活津貼。而戴錦花先以「來跳舞就可賺錢」為號召,並於開班授課時,當場向參訓學員表示係為大家爭取賺錢機會,並要求大家支持被告等語,甚至以各學員同意之方式,請職訓中心先匯入該協會帳戶內,再由該協會人員領出現金交由被告服務處之人員逐一轉交學員,而以此方式,影響學員之投票意向。
被告上開賄選犯行,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於101年1月14日舉行之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選舉區公告當選人簡東明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伊將那瑪夏區之選務工作交由助理周維平處理,伊不知周維平於100年12月17日參與那瑪夏區輔選工作會議及於會議後給予周秀梅3萬元工作費等事,伊並無授意周維平及周秀梅以召開輔選會議之名義,進行投票行賄之樁腳責任區及工作分配。又周秀梅、許瑞興、朱清川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均前後不一,而王清和因患有疾病,無法以言語清楚表達己意,是其等證詞均不足以證明 伊有 行賄之犯意及行為。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南區職訓中心辦理之系爭培訓班係由麻里巴協會承辦,伊及伊妻戴錦花不知洪翠英將伊等列為系爭培訓班授課講師,亦未參與承辦系爭培訓班之任何過程,更未向學員表示系爭培訓班是伊等努力爭取得來的,請大家支持伊之言詞,是該生活津貼之來源及發放方式,均與伊無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被告為高雄市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山地原住民選區之登記候
選人,於101年1月14日舉行選舉,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同年1月19日以中選務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被告當選第8屆立法委員。原告於101年2月17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並未超逾選罷法第102條所定之30日期間。
㈡周維平為被告之助理,於100年12月17日,曾前往上開選區
選民朱子亮位於高雄市○○○區○○○○里○○巷000號住處,參與輔選工作會議,並於會後前往周秀梅住處,將現金
3萬元(均為仟元鈔票)交付給周秀梅,周秀梅收取上開現金後,將之以信封分裝為15包,每包2千元。周秀梅於100年12月18日上午將其中12包現金交付盧保生,由盧保生收下其中1包後,將其餘11包交付上開選區選民朱清川、朱子亮、施榮宗、李中興、顏進寶、顏順政、趙貴興、林國財、周林淑芳、周華哲、周江樹英等11人;並於同日上午將其中2包交付王清和,由王清和收下其中1包,另一包嗣由該區選民孫榮顯取得;復於同日晚間將其餘1包交付其配偶許瑞興。
㈢被告與周秀梅、周維平、盧保生、王清和、戴錦花因本件所
涉之前揭主張事實㈠部分,經原告以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由本院刑事庭以101年選訴字第
4號案件受理,已於102年3月7日判決6人均無罪在案。原告業已提起上訴。
㈣本件原告所起訴被告涉有違反選罷法之前揭主張事實㈡部分
,其中戴錦花、高正雄、洪翠英等3人,業經原告以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第27號提起公訴,由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判決洪翠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0月,3人行求賄選部分無罪。業經原告於101年12月13日提起上訴。
四、本件之爭點:㈠被告有無授意周秀梅、周維平向有投票權人行賄而約其投票
予被告之行為,而該當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㈡被告有無藉其配偶戴錦花以培訓班之名義,招攬選民加入,
而使選民無須上課即可請領生活津貼之不法利益方式,向選民行賄之行為,而該當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
五、被告有無授意周秀梅、周維平向有投票權人行賄而約其投票予被告之行為,而該當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三、有…第99條第1項…之行為。」,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賄選罪(95年5月30日修正前之選罷法)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授意周秀梅、周維平於100年12月17日邀集朱清川、盧保生、王清和、許瑞興等數十名選民,於高雄市○○○區○○○○里○○巷000號朱子亮住處,以召開輔選工作會之名義,實則進行投票行賄之樁腳責任區及行賄工作之分配。周秀梅並叮嚀與會者,如果日後遭檢調機關查獲,要稱投票行賄款項為工作費。會後,周維平即依被告之指示,於同日晚間前往周秀梅住處,將系爭款項交付予周秀梅,並指示周秀梅「每人2,000元,請大家支援簡東明」。周秀梅收取系爭款項後,即以信封袋分裝(每包內裝
2張仟元鈔),先後直接或間接交付予盧保生、王清和、許瑞興、朱清川、朱子亮、施榮宗、李中興、顏進寶、顏順政、趙貴興、林國財、周林淑芳、周華哲、周江樹英等人,並要求其等投票支持被告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茲分敘本院之判斷如下:
㈠周秀梅部分:
1.周秀梅於100年12月21日調查時證稱:被告除先後交付2萬元、1萬元予伊作為競選經費外,並無另外交付工作酬勞,亦無交付額外經費準備向那瑪夏區選民期約賄選等語(見10
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56頁);於同日偵查中亦證稱:周維平於100年12月17日交付系爭款項予伊, 向伊 表示此為要發放予工作人員之工作津貼,發放名冊均有送至競選總部。工作人員之工作內容為掛布條、插旗子、掃街拜票等。該
2千元之代價要一直作至選舉結束。伊認為系爭款項係從選舉開始到結束之工資,如掛布條、插旗幟及拜票,但目前尚未開始拜票,因還未抽號碼。伊將錢交給盧保生時有告知是工作人員之費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65至70頁);於101年1月2日調查時證稱:伊在100年12月18日上午至盧保生住處,將內裝有2萬4千元之標準信封交付予盧保生,並告訴他此為發放予居住在 達卡努瓦里 之工作人員費用,每人2千元。嗣又前往王清和住處,將內裝有4千元之標準信封交付予王清和,並告訴他此為其與孫榮顯之工作費用,每人2千元。這些都是被告服務處人員周維平授意處理。伊不知盧保生轉交2千元予朱清川時是如何向朱清川表達,但伊確定將內裝有2萬4千元之標準信封交付予盧保生時,有清楚向盧保生表示此為工作人員之費用。伊有告知伊夫許瑞興此為工作津貼。伊將現金交給盧保生、王清和時,有向他們表示此為被告給的工作費用。伊基於保護他們之心態,擔心他們收到工作費用遭誤解為賄選款項,故向他們表示若被檢調單位查獲即以工作費用回應,純粹釐清是工作費用,非推卸責任,此為伊個人意思,並無他人授意伊轉達上開說詞以規避賄選行為。系爭款項實際上為幫簡東明投入競選工作之人所領之工作費用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2號第1至5頁)。依上所述,周維平於100年12月17日交付予周秀梅之系爭款項,係要發放予工作人員之工作費用。工作人員之工作期間自選舉開始至結束止,工作內容為掛布條、插旗子、掃街拜票。周秀梅於轉交每包2千元現金予盧保生及王清和時,有向其等表示係工作費用,且為避免該工作費用遭誤解為賄選款項,有向其等表示若遭檢調單位查緝即以工作費用回應,足見周秀梅主觀上認系爭款項為工作費用而無受賄之認識甚明。
2.周秀梅雖於101年1月2日調查及偵查中翻異前詞證稱:周維平交付系爭款項時,有告訴伊「每人2千元,請大家支持簡東明」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2號第4、8、9頁),並為認罪之表示,惟其於同日本院為聲押訊問時卻供稱:「…當初告訴他們說是工作費用,實際上也是工作費用,只是看到我們那邊鄉民都說是買票,我就慌了,才在偵訊中說是買票錢,但實際上是工作費用」、「(問:既然你沒有做為何要承認?)我們村民三個都說我買票,我又怕」等語(見外放101年度聲羈第4號卷第6頁),堪認周秀梅於本院聲押訊問時供述之真意仍認周維平所交付之系爭款項及其轉交每包2千元現金係工作津貼。又依周秀梅101年1月2日調查筆錄所示,周秀梅係於該筆錄最後詢問有無補充意見時方為上開供述,於此之前則皆供稱係工作津貼,且依本院勘驗周秀梅於101年1月2日調查陳述之錄音光碟,周秀梅於該日調查及偵查時會為上開陳述,係因調查人員詢問時多次以盧保生、王清和、許瑞興均已為對其不利之供述,如下:「調:校長,你如果說堅持你這樣的立場的話,你可以要求檢
察官說我絕對就是這樣子,絕對沒有說謊話,當面對質都沒問題,對不對,你今天如果站得住腳的話你可以當場要求這樣子,是不是,但是我希望就是說,因為事實只有一個,那人家為什麼這樣說,對不對,那你要有辦法有自信地跟他反駁回去,絕對沒有嘛,要能夠這樣子啦,校長我就不打擾你的思緒,你就再看看有沒有需要修改有沒有寫錯。
答:王清和那個在哪裡?問:你先看他那個,是不是,他也都清清楚楚地載明說,那時候你們會議上面有哪些人,說你主持的對不對。
答:好啦,這個改過來啦。
問:要改什麼?答:就改過來我有這麼說啦。
………答:因為我現在是停留在跟他們講的工作,之後怎麼變成我買票。
問:對啊,你如果沒有的話,從頭到尾都是工作費的話,
那為什麼人家會這樣子講,對不對,為什麼要講到說你還特別強調說檢調單位如果有查到的話要說這是工作費。
答:那我就說…漬,這樣子…的話我就必須跟他一樣囉?問:你不要這樣子,你這樣子反而越描越黑啦,對不對,萬
一其他人就說你沒講咧,14個人說沒有講,對不對,換成是說他說有聽到你有講,你說說我有講,那其他14個人不就都那個,對不對,反正你就是針對事實,然後針對他的答話來看看要怎麼回答。過了這關之後,朱清川為什麼你用那個什麼信封袋之後為什麼要轉成紅包袋,然後為什麼會講說要支持簡東明,對不對,朱清川為什麼這樣講,你老公為什麼這樣講。
答:( 沈默 )答:那個王清和這個地方,就改為我在開會當天我真的是,
現在想想有說要支持簡東明,有說支持簡東明,請支持他這樣子。
………答:對啊,就是那天在那邊開會的時候請大家支持簡東明
,然後…就…問:然後就是重點了啊,對不對。
答:就支持的人就會有一些津貼這樣子。
問:什麼津貼?你確定有講這樣子嗎?有沒有講到像他所
說的以後如果說檢調有查到的話,那就說這些津貼就是工作費?答:後面的…好像有講啦。
問:好像有講?答:對。
問:不要說好像,到底有沒有講?答:好啦,有講啦。
問:我們沒有逼你喔,律師在場沒有逼你喔。
(律師:校長這個很關鍵喔,妳要想清楚,有講就有講,沒
講就沒講,不清楚就說不清楚這樣就好了,不用說像那個調查局都順著他們的話沒有必要的,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答:可是他們這樣咬死我了啊。
問:對阿,那你還在那邊猶豫什麼,這些律師剛也講了,這
三個人的證詞對你很不利啊,你說撇開朱清川,那你這樣子回答還可以勉強接受,那王清和人家為什麼這樣講,你老公為什麼要這樣講?是不是?不要說三個啦,你這兩個把它釐清嘛。
答:好啦!問:好是什麼?答:就在開會的時候有跟大家報告,有跟大家講支持簡東
明,然後支持的就…漬!…兩千塊啦,也是…問:就有講到2千塊?答:對。
………問:對啊,你先生這樣講,你要怎麼講他要害你、要脫罪,而且你先生又是第2次才坦白講。
問:你們不是說已經離婚了然後說要…問:你們又不是這樣,你們感情很好內,對不對?雖然他脾
氣不好,對不對?對啊,你如果說像王清和還有其他人說跟你沒有什麼關係,說他要害你還OK啊。還是他們為了自己為了要脫罪,對不對?問題是你先生第1次講的他就說沒事了啊,為什麼他還要第2次坦白講?他自己要求的,說好啦好啦不然我現在坦白講好了,他自己講的內。
問:一定是他也有考慮過。對啊。
問:因為你在這邊不講清楚,到那邊一定會卡在這邊,還是
一樣會這個問題在這邊。你如果沒說…沒說…對不對…還有得那個對不對?問:檢察官的問題一定會更尖銳,對啊。
問:就直接…也不可能讓你這樣針對一個問題坐那麼久,然
後又回答不出來,又說是工作費又說是買票錢,檢察官不可能有這種耐心。
答:對啊,我現在怎麼說比較那個…問:沒有啊你就是照你的事實啊,照你遇到的事實啊。
答:遇到的事實我就…問:那天會議上面,那個…他什麼時候跟你講說等一下會拿
3萬塊給你?答:他沒有說等一下啊,就是說會後的時候他就到我家裡啊。
問:對啊,那你怎麼在會議上面就講說那個咧?還是你先跟
他們講預告?答:我沒有,我會議上面沒有講內,所以我才說為什麼會變成這樣,我就不曉得王清和為什麼會這樣子。
問:還是要去檢察官那邊再講?答:不要啦,這邊說就好了啊。
問:你這樣現在講一講又不是這樣、又不是這樣,對不對。
問:你過去那邊說好了啦。
答:對,我現在不曉得我要怎麼陳述比較好。
問:你是不是有先跟他們講說大家支持簡東明,支持簡東明
的會拿到津貼?這是你剛所講的,我讓你確認就把它寫上去,然後事後,會議之後周維平也到你家去拿了3萬塊給你,30張一萬塊的綁在一起,對不對?一疊給你,然後你就自己…還是他跟你講說一個人2千?你就照他的意思裝成15個信封袋?答:對。
問:這樣子,然後到時候發,發的時候你有講什麼?答:就…問:還是沒講話,因為你已經事先預告說支持簡東明會拿到
津貼,所以大家也沒有多講什麼,心知肚明,這樣?答:漬!我真的開會沒有講內。
問:開會你有講什麼?答:就我記得那時候開會就是請大家支持簡東明這樣子。
問:後面還有沒有再什麼話?答:後面是沒有話,但是…問:會拿到津貼?答:我是知道啦,事後拿給王清和的時候真的是有講這些話
,並不是開會的時候,這樣子,這個我很清楚啦,開會的時候我都沒有講那個,就是事後我拿給他的時候這樣子。
………問:工作津貼就不用再講這個,再講這個,對不對?那個…
等一下,你剛剛是怎樣子…(律師:校長你現在講跟剛才講差很多喔,你真的要想清楚
喔。)答:因為…漬!王清和講的那個東西,我開會裡面從來沒有
提過,可是他這樣…一定這樣的話我就不曉得…(律師:不是不是,你就不要管他們講什麼,就是事實是怎
樣,你就給他描述出來就對了,事實上是發生什麼情況,你講過哪些話,講那些就可以了,你就不要管對方講什麼,這是一個原則啦,事實是怎樣,不要說謊就好,就這樣講出去,看是什麼情況,沒關係啊,我在旁邊聽我是聽不清楚說那2千塊到底是工作津貼,還是什麼意思,我也聽不懂。)問:連律師都這樣吐你,等一下一定會吐你的。
(律師:這檢察官還會問你這個的問題)答:是工作津貼沒錯啊,但是我就不曉得為什麼會變成說是買票,這樣子。
(律師:你的本意是工作津貼?)答:對。
………(律師:我現在被你講的,我在旁聽我是有點混淆了,一開
始你很清楚是說這個是工作津貼)答:對啊,對,可是現在有人咬就說我公開的說我買票。(律師:那你就說沒有就好,你沒有公開講嗎?你私底下是有跟他講沒錯,可是你私底下跟他講的意思是什麼意思?)答:也是這個,我說這個是工作津貼,但是萬一怎麼樣的話你說這是工作津貼沒錯。
(律師:對,那就跟你一開始作的筆錄是一樣的啊。)答:可是他們咬死我了,朱清川、我先生。
(律師:不會啦,對是沒錯,可是說你只要據實陳述就好,
就不要管他們講了什麼,事實上是怎樣,我覺得他的意思好像比較趨向於第1次作的筆錄,他現在比較擔心那3個人講的內容對他不利,我覺得事實就事實,據實陳述就對了。)問:就是站得住腳,我剛不是跟你講,站得住腳,可以公開
要求檢察官說我要對質,我絕對沒有講,絕對就是工作費。
問:那就不用改了啊,第1次就不用改了。
答:可是…但是我前面王清和那個部份我真的開會沒有…………問:你看王清和,不是,你要自己那個喔,照那個事實來講
,因為王清和都這樣講,你老公也這樣講,你要怎麼那個…答:好啦。
問:可以?答:明天就要退休了。
問:不要這樣啦。
(律師:事實怎麼樣,就講事實就好了。)問:那這樣可以嗎?答:後面的補充可以啦。
有該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刑事卷三第846至848頁、第850至851頁、第854至856頁、第85
8至859頁、第868頁),足認 周秀梅斯 時之自由意志已遭受壓迫,而附和調查人員所告知盧保生、王清和、許瑞興等人陳述說法,並於同日偵查時直接供稱周維平交付之系爭款項係「買票」用(見101年度選偵字第2號第9頁;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三第871頁)。且調查人員於該日向周秀梅所告稱王清和、許瑞興、朱清川之陳述,亦均非其等本於自由意志而出(後述之),是周秀梅於101年1月2日所為不利於被告之上開供述是否確屬真實,洵有疑義。
3.周秀梅固又迭於101年1月6日及同年月17日調查及偵查時、101年3月20日及同年4月13日審理中供承:周維平於10
0年12月17日親自至伊住處,交付一捆30張千元鈔共計3萬元予伊,當時周維平清楚告訴伊「這些錢是要給簡東明買票用的,一人2千元,發給15人,並向收到錢的民眾說,『這錢是簡東明給的,要支持簡東明』」,且有特別交代「日後檢調單位有查緝到,就推說這些錢是工作費用」,伊才會在將錢交給盧保生、王清和、孫榮顯及許瑞興等人時,也向他們交代「日後檢調單位有查緝到,就推說這些錢是工作費用」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2號卷第23、24、29、58、59、68頁、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一第25至30、71頁),然核與周維平於調查、偵查及審理中均一致供述:伊有參加10
0年12月17日之會議,會議中並未提到任何要支付金錢之事,只有作輔選工作之分配。會議結束後,周秀梅將那瑪夏區工作人員名單交付予伊,伊便於當日晚上親自至周秀梅住處,自行墊付3萬元現金予周秀梅以支付工作人員費用。周秀梅交付的名單有33位,但伊身上只有3萬3千餘元,故伊僅交付3萬元予周秀梅。伊交付3萬元予周秀梅時,有說這是工作費用,並未說「每人2千元,請支持簡東明」、「日後檢調單位查緝到時,就推說是工作費」等言詞,周秀梅要如何說,伊無從得知。伊交付予周秀梅之3萬元確實是工作費用,伊不清楚周秀梅拿該筆款項是否去買票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6號第17至19、21至23、60至62頁;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一第72頁、卷四第1261頁、卷五第1531頁);盧保生於調查、偵查及審理中均一致供述:周秀梅於100年12月17日輔選會議中有講到工作費,她並未明顯地說出此為工作費,她只是說你們工作結束後,可能會有一點補貼油錢之經費,因伊等是自己開車並自己吃飯。周秀梅交付內各裝有2千元之信封12封予伊時,確實說是幫被告助選發放競選傳單及懸掛布條之工作酬勞,若周秀梅稱此等款項係買票錢,伊絕對不會收,且她亦未曾說『被檢調單位查獲時,要推說是簡東明發給之『工作費』」,周秀梅並未替被告賄選,伊等係由周秀梅指派之工作人員,伊等確實有在工作,而伊轉交予包含朱清川在內之其他人時,亦稱是工作酬勞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第29至31、37至39頁;101年度選偵字第6號卷第9至12、13至15、57至59頁;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一第72頁、卷四第1172頁);及王清和於審理中供述:伊有參加100年12月17日在朱子亮住處所召開之會議,當日會議只有分派工作,並無講到支持被告就有錢可拿,及日後被檢調單位查緝到,要說是工作費等。周秀梅嗣後有拿內各裝有2千元之信封給伊,她拿給伊時,只有說這是工作費,並無說拿這筆工作費就要投票予被告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0000-0000頁);暨孫榮顯於調查、偵查及審理中均一致供稱:伊有參加100年12月17日之會議,會中沒有提到,如果遭檢調機關查緝,就說是工作費這類的話。周秀梅拿2千元予伊,說要給伊幫忙被告輔選之工資,伊有幫忙布置會場及插競選旗幟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48、149、153頁;100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二第364、368頁)不相符,是依系爭款項之交付流程,其原始交付者及最終收受者既均一致陳述該款項為輔選之工作費用,自難僅以中間收受轉交者即周秀梅所為單方之指述,遽論系爭款項係用以支付為被告賄選買票。
4.周秀梅於101年11月22日於審理中供稱:100年12月17日開會結束後,周維平突然主動至伊住處交付3萬元予伊時稱:
「這個錢發給里民,每一個人2千,請支持簡東明,萬一有調查單位查時,要說是工作費。」,且未交代要發放予何人,伊因周維平這樣說,怕惹麻煩,自作主張將這些錢發放予有在作工作且簽工作費清冊的15人。周維平交付前,並未與伊商量討論過,伊事先亦未向周維平要求發放予里民。周維平拿錢給伊時,伊未想過為何他要給伊這筆錢,亦未向周維平追問該句話係何用意及此款項之來源。因達卡努瓦里有二個部落,伊即按部落之多寡來發放,6個分到大光巷,6個分到秀嶺巷,故達卡努瓦里有12個人,由盧保生負責,瑪雅里的人數比較少,由王清和負責,伊發放後,未再向盧保生及王清和過問有無發放予其他工作人員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1199、1200、1203至1205、1214頁),是系爭款項係由周維平自行主動交付,周秀梅事前並非知情,且於交付後,由周秀梅自行決定發放對象即實際有工作且簽工作費清冊之工作人員,周秀梅事前亦未與周維平或其他人討論,此與一般賄選之操作流程,即先由候選人陣營與樁腳研議挑選欲賄選之選民,並嚴控掌握發放之情形顯有不同,故周秀梅上開所述系爭款項係用以買票,尚有疑義。
5.況周秀梅於101年11月22日審理中供述:「(問:這個名冊有33個人,那妳怎麼會只給15個人?)因為他跟我講說『這個錢發給里民』,然後又講說『如果有調查單位查的時候,要說工作費』,當我想到這一句的時候,我就想說這樣的話就發給這些工作人員,萬一被查到的話,就剛好用工作費掩護賄選,當下我就這樣想」、「(問:周維平拿錢給妳的時候,有無講到要賄選這件事?)他沒有講要賄選,但他很清楚地跟我說『這個發給里民,每一個人2,000,請支持簡東明,假如有調查單位查的時候,要說是工作費』,因為這句話,我就想說這個錢就是,當然沒有人會說這是賄選的錢」、「(問:周維平拿錢給妳的時候,妳有無很明白地問他『這是要跟人家買票用的嗎?』?)我沒有問他,但他跟我講那一句話,我就很清楚地知道,他說『一個人2,000,請支持簡東明,如果有調查單位查的時候,要說是工作費』」、「(問:妳於調詢時本來稱這些錢發給這些人是工作津貼,後來妳才改口認為說這應該是買票,妳說妳認為它不是工作津貼、是買票,是基於幾個理由,即妳認為應該要發33個人,怎麼只給妳30,000元,且應於工作結束後才發,怎麼現在就發等,妳是於調查局跟妳詢問的時候才想到這樣算是買票,還是妳於何時就這樣想的?)我是自己自我反省之後,知道自己這樣做是不對的」、「(問:在周維平交給妳的時候,妳是否已經自我反省了?)周維平交給我的時候已經是晚上了,他急急忙忙交給我之後就走了,所以我也沒有想到那麼多」、「(問:是在妳把錢交給盧保生或交給妳先生時就已經自我反省了,還是妳交錢完之後,才想到這些理由並覺得這些錢怪怪的?)是發了之後才知道原來我做錯事情了」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1203、1235、1236頁),且於102年1月31日審理中亦稱:「(問:你剛剛說周維平交給你30,000元,你主觀上認為有買票的嫌疑,是他當天交給你30,000元的時候你就認為有買票的嫌疑,還是等到調查之後才這樣認為?)因為我們的工作人員有34個,如果是工作費的話,應該要全部給我,如果是要給工作人員的話,開會當天就會給,但是他沒有給而是到了我家才給」、「(問:你是何時開始覺得不對勁?)應該是發了以後才自己警覺」、「(問:發了之後,還沒被調查之前亦或是被調查之後,你才覺得不對勁?)發了,又被調查之後,我才覺得,本來因為簡東明是我同學,我只是幫忙,無條件的幫忙他,以為只是轉手這樣子沒什麼」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
4號卷五第1526頁),益徵周秀梅於收受周維平所交付系爭款項及分裝轉交予盧保生等人時,其主觀認知系爭款項實係工作費用,自無受賄之認識可言。且周秀梅確實將系爭款項分別發放予實際從事輔選工作人員,自難僅憑周秀梅遭調查後主觀上之認知,遽論周維平係基於行賄之意思而交付系爭款項。
㈡王清和部分:
1.王清和於100年12月27日調查時固證稱:伊有參加100年12月17日在那瑪夏區召開之競選工作輔選會議,伊知道周秀梅及她先生許瑞興、 趙清海 、孫榮顯、 林金玉 、 林宗華 、許瑞虎、 哈哪 (母語)、 潘德明 、顏順政、盧保生、朱清川也有參加。該次會議是由周秀梅主持,會議內容名義上是要分派在那瑪夏區之相關競選工作,實際上是周秀梅要替被告向伊等買票,但當時周秀梅有向伊等表示,若日後被檢調單位查緝到案,就說是工作費,實際上伊未替被告在那瑪夏區作任何工作。周秀梅係在於隔日即12月18日上午8時許至伊住處,將向伊買票賄款4千元(4張千元鈔券)裝在一般白色標準信封內,直接交付予伊收受,並要伊轉交2,000元予孫榮顯,要他投票給被告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
2、3頁)。惟本院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刑事案件勘驗王清和上開調查筆錄內容,王清和之證述為:「調:有啦!我們那個旗山分局那好幾個人都有承認了,像朱、朱、朱清川。王:喔!朱清川。
調:他們都有講到,這個就是周秀梅要盧保生交給他,就是
說幫忙一下,這次簡東明很危險,去幫忙一下這樣,就這樣而以啦,你這邊應該很簡單啦,你這邊狀況,你不會說跟盧保生不一樣狀況吧!不會吧?好不好?王:嗯!………調:不要再扯了,你還要去做什麼那個什麼,還要去做電波
那個測謊還要去…,我也沒有叫你要加油添醋,我就只是要實際,別人講的是這樣,你講的又跟別人不一樣,那到底是你講對還是別人對,那我當然是,檢察官當然會相信盧保生,不相信你的,那你就會怕,好不好?…王:(沈默)調:主持會議內容是怎樣?會議內容?王:會議內容就是…調:要叫你們去買吼?王:沒有。
調:沒有?人家都講了。
王:對啊,沒有,他…………調:就是分配各種輔選會議,工作?替這個簡東明競選的工
作內容?包括發傳單、插旗幟,然後咧?然後?就這兩個?王:嗯,對。
………調:他沒有說叫你們要那個喔?去買?王:沒有,因為買的話就…調:對啊,就買票就買票,你在那邊插旗幟,不要講插旗幟
,你根本沒空去插旗幟,你檳榔都照顧不來。你這樣講,我就問你有誰看到你插旗幟,你就麻煩了啦,或是說誰收到你發的傳單你就…嘿啦然後再給你測謊,你這樣沒時間去種檳榔我跟你講,你沒事跑這個你又…你想清楚啦…………調:拉票就對了,拉票?拜票?幫簡東明拉票?王:不是拉票買票,那是工作…………調:那是我們去查到的時候,他是跟你講說萬一有人查到的
時候,就說是工作人員,查到的時候是這樣子嘛,是這樣講,沒有查到就不是這個工作,對不對?王:…(笑)調:正當的都穿幫了你知道嗎?王先生你看我比你還,因為
周秀梅他已經講得很清楚根本他不是…,然後他說萬一被查到的時候周秀梅他有講…王:謝謝你的教導…(笑)調:你你你就是…他是說反正就是要給你錢嘛,對啦,然後如果真的被查到的話就是說工作費啦。
王:對對對…這要怎麼講…(笑)調:王先生,你這樣就比較清楚了吼,早點講。名義上是要
分配工作啦,實際上能夠買票,然後萬一被查到說這2,000塊是工作費用,並不是賄選的買票錢,所以周秀梅才拿4,000塊給他,2,000塊叫他交給孫榮顯,特別有交代說萬一被查到就說這個是工作費用。周秀梅都講了,你如果講,你早點講,早點回去。
王:這個是工作…工作…調:沒有,他是說被查到…。你也沒有實際去作啊,對不對
?不要扯那個工作。這個…後來周秀梅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她…。這個很好解釋的啦,我是覺得王先生不要隱瞞啦。王:謝謝,謝謝你們的教導。
………調:因為你現在…沒有,你現在到底是工作津貼還是賄選?王:不,是工作津貼啊。
調:你現在又講工作津貼。
王:嗯。
調:沒關係這個都有錄音錄影?王:那怎麼辦,那個我不是早上跟你講,那個是我們那個都是工作津貼。
調:你剛剛講你,來你看清楚,你現在又要反悔了喔?王:嗯。
調:那你現在要測謊了喔?王:我早上不是跟你講那個我沒有那個…調:你等下你等下等等…你第一個喔,來你這邊有講你是沒
有幫他們任何人做任何工作的喔,嘿,你懂不懂,你沒有幫他們做任何工作,純粹這是買票的錢內。
王:喔,是喔,我早上不是跟你講說…調:早上那個不是,那現在有錄音錄影,要不要我放給你聽
?王:那我這樣子不對啊。
調:好。
王:因為我不知道那到底是工作津貼…調:早上…先以筆錄為主啦,我這個是逐字逐句叫你,你現
在都不承認了喔?王:這樣就不對了啊。
………調:那個早上那個你現在到底要講怎樣?你這樣子筆錄重作
你會很麻煩喔,筆錄都讓你看了啊,你也同意了啊,現在叫你交錢你又不要了,整個筆錄就推翻了這樣喔。
王:我不是…調:我們已經跟檢察官報告了喔,你不要說,到時候,你這樣會問很久喔,嘿。
………調:嘿啊,檢察官也會因為你交了以後,反正你就承認錯誤了嘛,這樣可能就是緩起訴或是怎樣。
王:那那個…那等一下筆錄說…那個…他們給我的做一個工
作津貼那個是不算喔?調:那個沒有,那個根本早上那個沒有登錄啊,你這邊有看
到工作津貼嗎?你這邊是說,你到底看得懂看不懂?是檢察檢調單位查緝這工作費用,事實上你沒有替那個作任何工作,對不對?你看清楚,還是你要再看一次?王:…工作費…喔…………調:你這樣子我錄音帶再重放,你今天會很晚,你就真的生氣了。
王:那照這個就好了,沒辦法。
………」等語,有該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三第698至699、705、707頁)。茲將王清和上開調查筆錄與上開勘驗內容相互比對,王清和於調查時就上開調查筆錄所載內容均未積極為該等陳述,且堅詞否認有賄選情事,並指稱其確有從事發傳單及插旗幟之輔選工作,因而受領2千元之工作費用等語,調查人員因該陳述與其預先製作該2千元非工作費用內容之王清和調查筆錄不符,一再以將對王清和進行測謊及重新播放錄音錄影等為由,誘導王清和同意該調查筆錄之記載內容,自難認王清和於調查時所為上開自白具有任意性而得遽以採信。
2.王清和雖於同日其後之偵查中,亦為與調查筆錄內容大致相符之供述,然調查人員於將王清和交由原告複訊前,既已因其所述與預先製作筆錄內容不符,多次向王清和表示將對其進行測謊及重新播放錄音錄影等,王清和為避免重複冗長之偵訊過程而於同日為非其真意之相同陳述,實屬可能。況王清和於審理中證稱:伊本來就是支持被告,周秀梅一開始找伊輔選時,只有說幫忙輔選,伊係義務幫忙的。伊有參加10
0年12月17日在朱子亮住處所召開之會議,當日會議只有分派工作,並無講到支持被告就有錢可拿,及日後被檢調單位查緝到,要說是工作費等。周秀梅嗣後有拿內各裝有2千元之信封給伊,她拿給伊時,只有說這是工作費,並無說拿這筆工作費就要投票予被告。伊認為工作費就是插旗幟、發文宣及拉布條。因伊不會開車,所以找 趙青海 幫忙,伊都跟趙青海在一起。周秀梅請伊幫忙之工作時間是到選舉結束,但不是說每天都去,就是叫伊做事伊就去做,投票日後,伊還有去收回旗子;印領清冊上之伊簽名係伊字跡,是12月18日簽的才押日期上去;在調查局講的話伊都不承認,因為當時伊心裡徬徨、緊張,有時伊不講,一直點頭,他就一直寫筆錄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1138至1163頁),佐以證人趙青海於審理中證稱:伊有簽印領清冊,是周秀梅拿給伊簽的,伊有跟王清和一起去插旗子、掛布條等語(見
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二第408、411至412頁),核與上開勘驗筆錄王清和前半部分之陳述相符,堪認王清和於上開審理中之證述,較堪採信,自難僅憑王清和於偵查中之自白,而認定王清和確有自周秀梅受賄且因此允諾投票予被告之行為。至王清和於審理中以證人身分接受詰問時,固曾對檢察官所詢問之「於100年12月17日,你在朱子亮家裡參加的那場會議,你有無聽到周秀梅或其他人在那場會議裡說簡東明要買票,如果以後有被查到的話,要說那筆費用是工作費?」問題,為肯定之答覆,惟隨後在原告再與王清和確認時,王清和卻表示聽不懂,嗣原告又以相同問題詢問王清和時,王清和又改稱沒有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1151頁),堪認王清和斯時應係在未聽懂問題之情況下始為肯定之回答,並無礙於前開認定結果。
㈢許瑞興部分:
1.許瑞興於100年12月27日第二次調查時雖供稱:伊妻周秀梅於100年12月18日晚上交付予伊之2千元,事實上是周秀梅應被告請託向伊買票的錢,周秀梅交給伊時並沒有要求伊支持被告投票予被告,但是伊夫妻長久支持被告,所以不用明講也知道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24頁),於同日偵查時亦供稱:100年12月17日之輔選工作會議是周維平召集的,會中周維平有說有去幫忙的人會有工資,伊有向周秀梅拿2千元,周秀梅沒有親口叫伊投票支持被告,但當天伊與趙青海在南沙魯里、瑪雅里懸掛被告競選旗幟返家,故伊知道這2千元就是被告要發給伊等作為投票行賄使用,伊只有在被告那瑪夏區後援會成立時幫忙會場擺桌椅、發宣傳單給民權社區住民,伊一開始是真心想幫簡東明工作,但伊知道收了2千元是賄賂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34頁)。然經本院勘驗該等陳述之錄音、錄影光碟,許瑞興斯時於調查時之陳述,並未積極陳述上開筆錄所載內容,僅在調查人員唸出上開筆錄內容後,許瑞興僅以「嗯」回答;許瑞興於偵查時之陳述,關於上開筆錄所載之部分,原告與許瑞興間問答陳述之實際內容為:「檢:那那個周維平有透過你太太給你那個2000塊嘛!是不是
?許:對、對。
檢:那個過程是怎麼樣?是怎麼樣跟你買票的?許:他是我老婆拿給我的。
檢:嗯!是隔天嘛?是不是?許:隔天我有去,他說幫忙、幫忙掛旗子跟那個。
檢:你現在又講幫忙掛旗子了,你第二次講不是這樣子。
許:第二次就是,就是他給我錢說,這個幫忙。
檢:要投簡東明是不是?許:蛤?沒有,早就認識他了。
檢:對啊!早就認識跟有沒有買票是兩回事啊!許:這是沒有講,就是因為我想說。
檢:沒有關係,我跟你講,你就老實把事情講出來,那個你
太太關於樁腳費的事情全部都承認了,那天都承認了,
現在就是說我們辦這個案子不是在針對你們,我們是針對那個候選人,維護選舉的公平性,要不然大家都出來灑錢就好了,錢多的當選,那何必選舉。
許:這個我承認,拿那個2,000塊。
檢:你承認拿那個2,000塊,周秀梅怎麼跟你講?許:蛤?檢:周秀梅怎麼跟你講?許:沒有,我們是夫妻,在一起,我想說,她是沒有跟我
講啦!就是拿2000塊給我啦!就這樣,她沒有跟我講說選誰,因為我本來還沒選以前就是要支持簡東明,就這樣。
檢:我跟你講,你那個筆錄你要講清楚,不是這樣隨便說誰
是誰,我跟你是太太,然後誰跟誰,每個人來都誰跟誰有關係,然後拿了錢什麼都沒有講,不是這樣子嘛!許:那個檢察官,就是我剛才照那個講的那個啦!檢:不是說照那個講那個,我要你自己講。不是說我照那個
講,照什麼講?許:我有拿那個2,000塊。
檢:嗯!你說那個12月18日當天晚上你在那個跟那個高雄市
○○○路加的助理趙清海在南沙魯里、瑪雅里懸掛競選旗幟回家後,周秀梅就給你那個2000塊嘛!是不是?許:對、對。
檢:100年12月18日晚上周秀梅是否有對你為投票行賄,這
個部分是有還是沒有?許:2,000塊喔?檢:對啊!許:我有拿。
檢:你有拿。有,我有向周秀梅拿2,000元。
許:對。
檢:那周秀梅有沒有跟你說拿錢要投給誰?許:沒有。
檢:怎麼會沒有?許:因為這是我們,我們的理念都是一樣,是那個簡東明啦!她是沒有直接講出這句話。
檢:嗯!許:但是我就知道這個可能是,這個是簡東明的,因為我幫他掛。
檢:因為你那時候是剛好幫簡東明掛旗子回來是不是?許:嗯!檢:周秀梅沒有說,沒有親口叫你要投票給簡東明?許:沒有,我有掛那個旗子,這2000塊。
檢:她沒有親口跟你講,是不是?許:對。
檢:沒有親口叫我投票支持簡東明,但我當天是與高雄市○
○○路加的助理趙清海在那瑪夏區南沙魯里、瑪雅里懸掛簡東明的競選旗幟返家。所以你就知道說那2,000塊就是簡東明要跟你買票的?是這樣嗎?許:嗯!是這樣意思,可能是這樣。
檢:意思就是這樣子。所以我知道這2000元就是簡東明要發給我們作為投票行賄使用的。
檢:你幫簡東明掛旗幟只有這一次嘛?還有沒有幫他做其他
的事情?許:還有那個,發那個什麼。
檢:宣傳單?許:嗯!檢:發幾次?在哪裡發?許:發宣傳單是在我們民權社區。
檢:什麼時候發的?許:就是他有來成立那個什麼,那個後援會。
檢:後援會。
許:然後我就拿那個宣傳單去發。
檢: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你是否有參與簡東明競選活動?那
個大概什麼時間?上禮拜、上上禮拜,還是什麼時候?他後援會好像成立不久吧!許:對,就後援會。
檢:哪一天?許:宣傳單在我們那邊,然後就隔天有發,隔兩天有發。
檢:你只有那一次嘛?有沒有再做其他事情?許:就是第二次就是發那個宣傳單。
檢:對,就兩次,沒有做其他事情。
許:成立的時候有擺桌子。那個吃米粉擺桌子、擺椅子。
檢:那沒有其他事情了?許:沒有了。
檢:我只有在簡東明在那瑪夏成立後援會時幫忙擺桌子、椅
子、然後發宣傳單給民權社區的人。許:嗯!總共三次啦!檢:違反選罷法,投票受賄罪認罪啦齁?許:蛤?檢:拿那個買票的錢。
許:我有承認拿2,000塊。
檢:對,就認罪嘛齁?許:嗯!檢:有沒有什麼其他意見還是有什麼希望檢察官調查?許:就是、因為,希望檢察官就是,收那2,000塊就是等於說,當初我工作,是收了錢就等於是賄賂。
檢:嗯!許:就是我就是這樣,當初是有意幫他工作,我是變成是收
了錢就是賄賂。希望檢察官,因為我不知道,所以希望檢察官能夠。
依上開對話內容所示,顯見許瑞興斯時陳述之真意,僅係其有幫忙被告輔選並收受周秀梅所交付之2千元,至上揭筆錄所載之內容,許瑞興僅在原告唸出調查筆錄內容時,答稱「對」、「嗯」,有該勘驗筆錄存卷可憑(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三第717-721頁)。
2.且許瑞興於審理時證稱:「(問:你在調查局做了兩次筆錄,第二次筆錄是你主動要求要做的,還是調查員要求你再做一次?)因為我想要保護我老婆,所以要求再做一次」、「(問:你要如何保護你老婆?)我就認了,因為我的工作量應該是沒有那麼多」、「(問:所以若這2,000元真的是工作津貼,那也不算買票,你為何要認?)因為我工作量不夠,掛布條只有10幾分鐘,所以我認為我的工作量不應該拿那麼多錢」、「(問:這跟保護你老婆有什麼關係,會不會反而是害了你老婆?)我們對法律不懂,既然拿了錢就認為是違法的」、「(問:所以你當初收受這2,000元是因為之前有明白的講說這是工作費,但後來你認為你的工作量不夠,所以你才認罪的?)因為我的工作量,我覺得不應該拿那麼多錢,所以我覺得不實在,所以我才認罪」、「(問:你認為要做多少才可以拿?)這我沒辦法答覆你」、「(問:所以你也沒辦法精準的告訴我們,到底多少的工作量才可以拿到那麼多錢?)這也不是這樣講的,我只有做那麼一點點事情,不應該拿那麼多,之後我也沒再做」、「(問:若沒有發生這件事情,你之後會不會繼續做?)因為我沒有做,我沒有辦法答覆你」、「(問:所以在你收錢的那個時候,你心理知道,這2,000元是要你投票給簡東明,與你上述發傳單跟掛布條是沒有關係的?)我只認為我的工作量跟拿那麼多錢與事實不對稱」、「(問:既然你覺得你拿的這個錢跟你的工作量不對稱,再加上你太太拿2,000元給你時要你支持簡東明,你覺得你收這2,000元到底是做什麼的?)所以我就認了」、「(問:你剛才說你後來覺得你的工作量與這筆錢不對稱,你是何時起開始有這個感覺?)開始搜索之後我就沒有工作了」、「(問:所以你是在沒有工作之後才會有這樣的感覺?)是」、「(問:〈提示100選他80號卷第34頁〉你當時有清楚的對檢察官說,你知道這2,000元是投票行賄用的?)我那時候沒有講簡東明這三個字,因為檢察官在講時太小聲我聽不清楚」、「(問:你在檢察官當天問你時,你有無跟檢察官承認你知道這是賄選用的?)我跟檢察官講,我有拿錢,我認罪」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二第465、468-469、471、475、476頁),是許瑞興於調查及偵查時係因其有收受周秀梅所交付之2千元,及主觀上認為其至100年12月21日本件遭檢調搜索前為被告輔選之工作量與該2千元並不相當,始為認罪之表示,經以周秀梅及下列證人所述該2千元之工作費係要輔選至選舉結束等情以觀,若本件未於100年12月21日遭檢調搜索,許瑞興對該2千元應不會有賄選之想法。而依許瑞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至100年12月21日本件遭檢調搜索前其所為之工作量及內容係:伊有幫被告綁布條、發宣傳單,有認識的就會請他們支持,被告那瑪夏區後援會成立大會、屏東潮洲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朱子亮家輔選工作會議等伊都有參加,印領清冊內伊之簽名為伊之字跡,工作日誌有簽,有出去工作才有簽,拿2千元那天伊跟趙清海去南沙魯里、瑪雅里懸掛旗幟大約3、40分鐘,發宣傳單是掛完布條幾天之後,發宣傳單是去瑪雅里發,大概10分鐘,110多戶而已,發宣傳單是跟王清和一起做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二第459至464、473至475頁),是許瑞興於100年12月21日遭檢調搜索前所為之工作量及內容,尚非與其所收受之2千元顯不相當,自難以其誤認其行為屬犯罪之證述,即認定被告有賄選之行為。
㈣朱清川部分:
朱清川於100年12月27日調查時係證稱:伊有擔任被告之助選員,約在12月中旬被告透過周秀梅交予盧保生再轉交予伊現金2千元,盧保生在達卡努瓦里秀嶺巷路邊偶然碰到伊時,將內裝有2千元之紅包交予伊,同時向伊表示要支持被告競選立委,伊收下紅包後,向盧保生表示伊上屆就是支持被告,本屆也會繼續支持,伊單純係因為幫被告助選,始收受該2千元,並認為此為工作費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5-8頁);於偵查中證稱:伊係於100年12月中旬某日上午,在達卡努瓦里秀嶺巷路邊遇到盧保生,盧保生將內裝有2千元之紅包交給伊,並向伊說要伊支持被告競選立委,伊收下紅包後即向盧保生表示伊上屆支持被告,這屆也會繼續支持,因為伊曾幫忙懸掛被告布條,故將紅包收下,也當作是工作酬勞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21頁);於審理中證稱:伊有幫忙被告輔選,幫忙插旗幟、掛布條、發宣傳單,造勢,拉票,盧保生有拿2千元給伊,說是伊的工資,也有說當輔選工作人員,會幫伊投保,輔選時伊那一里全部動員,像施榮宗、盧保生、朱子亮。伊在偵查中,會說願意把賄款交回去是因為那時心比較慌,盧保生交錢予伊時,還說要幫忙被告工作輔選,未說若被調查的話,就要說這2千元是工作費,及要伊支持被告等話,之前在調查及偵查時做如此陳述,是因為那時比較慌,在檢察官訊問時認罪是因為不懂法律,伊在檢察官偵查時會說只有幫被告掛競選布條,並未幫被告作其他工作,是因之前伊不曉得造勢活動也算在內,所以只有說掛布條,伊在調查及偵查時,未提到盧保生把這2千元交給伊時有說是工資,是因為那時候心理很慌,忘記講,盧保生那邊有工作日誌,伊工作前都會去盧保生家,在工作日誌簽到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二第438、440、441、443、444、447、449、451、456頁)。依上所述,可見朱清川主觀上認為該2千元係工作費用。再者,經本院勘驗朱清川偵查陳述之錄影光碟,朱清川斯時對於上揭偵查筆錄內容大多係以原告告以調查筆錄內容後,朱清川表示「對」、「是」等方式陳述,有該勘驗筆錄存卷可參(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三第69
1至695頁),而朱清川於調查時陳述之錄音光碟,經原告當庭表示已無法尋獲該光碟(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三第795頁),本院依上述周秀梅、許瑞興等人於調查時陳述之錄音光碟之勘驗結果,認其等調查筆錄之記載均有與陳述人陳述真意不符之情況,故在無法確認朱清川調查筆錄之記載是否與其當時陳述相符之情況下,自應認朱清川於本院審理之證述,較堪採信。
㈤孫榮顯部分:
孫榮顯雖於100年12月27日調查時證稱:周秀梅說這2千元是被告要給伊的,因上次約11月13日,被告至村裡辦說明會,伊幫忙擺桌椅,周秀梅說這2千元是被告要給伊的走路工費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44頁),然孫榮顯迭於100年12月27日偵查時、101年1月9日調查時、10
1年1月9日偵查時均稱該2千元係工資或工作費(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48、149、153頁),且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係擔任那瑪夏區後援會之會長,100年11月13日後援會成立那天,伊有幫忙擺凳子、打掃布置,當天伊跟王清和跟許瑞興一起做,那邊是球場,伊等擺桌椅、打掃,會後還有打掃及將桌椅歸位,工作時間是在下午,一直到日沒結束,伊全程都有幫忙,另外一天去插旗幟,是從早上到下午,因為幅員滿廣的,大概早上7點到下午5點;印領清冊上伊之簽名為伊字跡,周秀梅交付2千元予伊時說是工資,100年12月17日的輔選工作會議過程中,都沒有人提到,如果遭檢調機關查緝,就說是工作費這類的話,當初在輔選工作會議討論誰要進行那個地區插旗幟或輔選工作,本來預計輔選工作要做到選舉結束,本件爆發後伊仍繼續輔選至投票日,沒有因此停止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二第
357至359、363、364、367、369、370、371頁),足認孫榮顯於調查時所稱「走路工費用」係指工資,而非賄選款項,尚難據此認定孫榮顯所收受之2千元為被告賄選之款項。
㈥趙貴興部分:
趙貴興於100年12月27日調查及偵查時均證稱:盧保生於00
0年00月00日交付2千元予伊時,有說這是幫被告插旗幟及拉競選布條之工作費用,沒有說要投票予被告或支持何人,伊確實有幫忙被告插旗幟及拉競選布條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51、53、54頁);於101年1月9日偵查時證稱:盧保生有說這2千元是工作費用,沒有表示要伊支持被告。伊插旗幟時有在一本筆記本上簽名,該筆記表是工作紀錄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39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幫忙被告掛旗子、拉布條、發宣傳單,有時候是利用早上還沒有工作之前去插旗子,或是晚上工作結束吃飯之前去插旗子,伊跟林國財、顏順政一起去,盧保生交給伊2千元說是工作費,有要伊轉交予顏順政、林國財各2千元,並說要幫忙至投票結束,去工作時盧保生就通知伊,伊就去盧保生那邊簽到,印領清冊上伊之簽名為伊字跡,伊之認知是在簽工作費;伊有參加在朱子亮家召開的輔選工作會議,討論分配工作,沒有談到要給工作津貼的事,之前說沒有參加是因為當時不知道是幾號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1006至1013、1017、1018、1021、1022頁),足認趙貴興係基於幫被告輔選至選舉結束始收受該
2千元,且對該2千元之主觀認知係工作費用,並實際參與輔選工作。
㈦周林淑芳部分:
周林淑芳於100年12月27日調查及偵查時均證稱:伊有於10
0年12月17日至朱子亮住處開會,會議之內容係由盧保生當場分配伊等工作,要伊等幫被告發文宣、懸掛競選布條。當晚,盧保生又找伊與施榮宗至其住處,盧保生拿2千元予伊及施榮宗,並說這是你們的工資,並拿一大袋之競選文宣予伊等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56至60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幫簡東明助選期間自100年11月多開始,至今年1月底結束,領了2千元,這段期間伊有去屏東造勢,還有去屏東市區錄音,還有去發宣傳單,還有一個在那瑪夏區的造勢活動,就一家一戶地去拜訪,在朱子亮家開會時,伊被分配到的工作就是要去錄音,然後就是發一些內含豆子及口香糖的小宣傳單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923、924、934頁),足認周林淑芳確有參與輔選工作,且對該2千元之主觀認知係工作費用,而非賄選款項。
㈧顏進寶部分:
顏進寶於100年12月27日、101年1月9日調查及偵查時均證稱:後援會成立伊就去幫忙掛競選布條。伊與李中興一起懸掛被告競選紅布條後,李中興跟伊說可以去找盧保生領2千元之工作費用,盧保生交付2千元時,並未說要支持被告,因被告是伊妻之親戚,伊打算支持他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68至73、155至157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為議員助理,有幫忙被告輔選,12月17日在朱子亮召開家的那次會議伊沒有去,在那之前伊有跟周秀梅、周維平等20幾人開會,大家講好要幫忙,在11月底左右,是盧保生透過一位同事李中興跟伊說有工作費,叫伊去跟盧保生拿,盧保生說2,000元是工作費,拿了錢的隔1、2天,就被叫去調查了,伊收到2,000元後還有繼續幫忙競選活動到選舉結束,去掛旗子、拉布條、發傳單要去盧保生那邊簽到,簽工作日誌,伊有跟趙青海、李中興一起去掛旗子、拉布條、發傳單、拜票,100年12月27日伊第1次被調查局與原告訊問前已經幫忙工作最少應該有5至7天,會在原告問伊工作幾個小時時回答去幫忙掛競選布條2天,是因為沒有把家戶拜訪算進去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1086至
1101頁),足認顏進寶確有持續幫忙輔選工作及對該2千元之主觀認知係工作費。
㈨李中興部分:
李中興於101年1月9日調查及偵查時均證稱:伊有幫忙發文宣、掛旗子、後援會成立的會場佈置,伊拿到錢的前後做了3次,陸續也有在做,盧保生說這2千元是工資,並未要求伊在檢調單位查獲時,要推說是被告發給之工作費,因伊確實有參與被告之選舉活動,故伊認為這2千元係伊幫被告從事競選活動之工作費用,並非買票款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60至164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市○○○路加的助理,有幫忙被告在那瑪夏區的輔選工作,輔選期間自那瑪夏區後援會成立時開始至投票日止,輔選內容為宣傳、掛旗幟、拜票、車隊、家戶拜訪,後援會成立時有幫忙佈置會場、拍照,並至競選總部成立大會造勢,印領清冊上伊之簽名係伊筆跡,盧保生拿錢予伊時說2千元是補貼工作費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二第514至51
7、519、523頁),足認李中興對該2千元之認知係工作費。至李中興於100年12月27日偵查時固曾證稱:伊只有工作1天,詳細時間不記得,伊跟趙清海一起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卷第82頁),李中興就此於本院審理中雖否認為此陳述(見101年度選訴字第6號卷二第522頁),然經本院勘驗該陳述之偵查錄影光碟,李中興當時確為此陳述,有勘驗筆錄存卷可憑(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三第726頁),惟李中興於本院審理中就收到2千元的情形係證稱:屏東潮州競選總部成立後約3個禮拜後收到這2千元,當時是在盧保生家要去遊街拜票前,當日有在場要一起去遊街拜票的,除伊有看到也有收到2千元之施榮宗、顏進寶外,尚有周華哲、趙貴興、周林淑芳、顏順政,還有很多人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二第527至528頁),除與李中興於100年12月27日調查時陳述係在盧保生住處收受該2千元時,現場有施榮宗、趙貴興、周林淑芳、周華哲等人大致相符外(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78頁),亦與周林淑芳於100年12月27日調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收受2千元之地點是在盧保生住處,拿到後沒多久就跟大家坐車去發傳單等情(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58頁;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928頁)相符,是以,依李中興於
100年12月27日偵查時稱只工作的一天是跟趙清海一同工作等情,李中興收到2千元時該次參與之遊街拜票活動,應非與其於偵查時所稱者為同一日,且李中興僅曾於100年12月
27日為僅工作1日之供述,故李中興當時之供述可能係誤解原告之問題所致,尚難憑此遽認其所證稱確有持續從事輔選工作及該2千元係工作費等語不足採信。
㈩施榮宗部分:
施榮宗於100年12月27日、101年1月9日調查及偵查時均證稱:盧保生交付該2千元時說是用來補貼油錢的工作津貼,伊有幫忙被告助選,伊有負責發傳單、遊街造勢、站台、張貼競選海報與布條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85至91、168-167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拿到2千元時,伊已做1月餘,自被告後援會成立至101年1月14日止,選舉結束後,被告之旗幟及海報亦由伊等拆除。盧保生於00
0年00月00日拿2千元予伊,當時是伊等第一次對村莊拜票,下午差不多5點多,盧保生叫伊等集中在他的早餐店要準備出去,結束後伊也不知道盧保生會給錢,盧保生跟伊說這是給我們的工作津貼,伊就把錢收下來,結束差不多快8點,當天去遊街的至少有趙貴興、周林淑芳、顏順政、許瑞興、王清和、周華哲,那天有很多台車,每個人都在車上,伊也不知道其他有誰;在拿到2千元前,伊做的輔選工作第一次是在瑪雅里布置後援會會場,那是下午成立的,然後伊晚上下班後就去村莊各戶發文宣,裡面有1包糖果及1片口香糖,每次遊行伊都有參加,發文宣2個村有2次,伊自己去發,不是跟別人,因為伊等有分時段,每個人都不一樣,遊行是有參加2次,還有後援會成立時,周秀梅叫伊等去幫忙佈置會場;伊支持被告與此2千元沒有關係,印領清冊是伊簽名的;起先要去工作時,就要去盧保生那邊簽到,但從周秀梅被羈押之後就沒有簽了,伊之前在接受調查時說是在10
0年12月17日拿到2千元的,是當時聽錯,17日是要開會,當時剛被抓,伊很緊張,一直問伊也問不清楚,第2次時伊有改稱是19日;之前在調查時說盧保生在他的早餐店拿給伊
2千元時有跟伊說是工作津貼是實在的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947、948、950、953、955、960、
961、964、967頁),足認施榮宗確有持續幫忙輔選工作及對該2千元之主觀認知係工作費用。
朱子亮部分:
朱子亮於100年12月27日、101年1月9日調查及偵查時均證稱:伊有幫忙張貼被告之競選海報,發送宣傳單,在伊家開的輔選工作會議,是要求大家加強家戶拜訪、掛海報、宣傳旗幟等工作,伊被分配到發宣傳單、掛海報、宣傳旗幟,
2千元係18日早上伊至盧保生的早餐店買早餐,盧保生拿給伊的,說是工資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93至
101、175至182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自100年11月13日起開始幫被告輔選,跟伊叔叔朱清川一組,工作地點在達卡努瓦里,工作時間通常是早上送小孩子時間及下午下班回來的時間,因為要分配工作所以在伊家召開輔選工作會議,伊有參加,伊有實際去發傳單、貼海報、進行家戶拜訪;伊有收到2千元,日期伊忘記了,是伊買早點時盧保生交付予伊,他說這是伊等之工作津貼,沒有說要支持被告;印領清冊伊有簽,還有簽工作日誌;盧保生還有交給伊15份塑膠袋,內有翁財記香辣青豆兩包、口香糖1片、文宣1張,是要拿去宣傳拜訪用,伊有發放;伊在偵查中說周秀梅說做兩天之工資是2千元,是因盧保生拿傳單給伊時,說傳單這兩天要發完,故伊收到2千元時,想說會不會就是這兩天的工資才會這樣說,但直到投票日當天前,伊都有繼續從事拜票的輔選工作;伊有聽過被告競選總部要發聘書的事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二第483至500頁),足認朱子亮確有持續幫忙輔選工作及對該2千元之主觀認知係工作費用。
周華哲部分:
周華哲於100年12月27日、101年1月9日調查及偵查時均證稱:伊三舅舅盧保生有找伊去掛被告之競選布條,本來說要發傳單,但還不知道號次,就未做,伊未參加100年12月17日之輔選工作會議,盧保生有至伊住處拿2千元予伊,說是工資,並未說要伊支持被告。伊有與趙貴興、顏順政一起工作過,盧保生有拿給伊補簽,不記得哪一天,就1本簿子,裡面有工作內容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0
4至106、108至110、119至125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幫忙被告插旗幟、發傳單,是盧保生找的,工作地點在達卡努瓦里,跟伊搭配過的工作人員有施榮宗、顏順政、趙貴興、朱清川、盧保生,工作時間有時半天,有時晚上發傳單,陸續都有,伊事後有在工作日誌上補簽,是盧保生拿到伊住處給伊簽的,次數不記得;盧保生有在他家早餐店拿2千元予伊說是工資,時間伊忘記了,當時在場的人有施榮宗、周林淑芳,還有其他3到5個人,名字伊忘記了,那天伊記得伊有喝一點;印領清冊伊的簽名應該是伊簽的;伊於本件被調查後仍繼續做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二第503至514頁),足認周華哲確有持續幫忙輔選工作及對該2千元之認知係工作費。
顏順政部分:
顏順政於100年12月27日、101年1月9日調查及偵查時均證稱:伊有為被告助選,盧保生有拿2千元至伊住處予伊,但伊尚未返家由伊太太 顏林金枝 代收,作為伊幫被告懸掛布條及發文宣之報酬,伊有幫忙發宣傳單、插旗幟,有與趙貴興、林國財、周華哲等人一起工作,該2千元是工作費不是買票錢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13、115至
117、171至174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幫忙被告掛布條、旗幟、發宣傳單,是伊自己跟盧保生說要幫被告,被告在那瑪夏區成立後援會及在屏東之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伊都有參加,朱子亮家召開的輔選工作會議伊沒有參加,趙貴興事後有跟伊講伊與林國財、趙貴興3人負責在二里插旗子,並至嘉義阿里山鄉拜訪、掛布條;伊有收到盧保生給的2千元,當時盧保生拿去伊家,要給伊太太,伊太太沒有領,是趙貴興拿去伊家給伊的,趙貴興有說這是要給伊之工作津貼;成立後援會後,有時伊會一個人去拜訪,有時會幾個人一起去拜訪,直到發生賄選事情,所以就停下來,不敢繼續做,之後就只有看到人拉票而已;伊去拉布條、掛旗子、發傳單要去盧保生那邊簽到,簽到幾次忘記了;伊有在印領清冊上簽名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1066至1081頁)。依上所述,雖顏順政對其收受2千元之過程前後陳述不一,惟仍無礙於顏順政確有持續幫忙輔選工作及對該2千元之主觀認知係工作費或工作津貼之認定。
林國財部分:
林國財於101年1月9日調查及偵查時均證稱:盧保生拿2千元給伊是因為伊是被告之工作人員,是發工資給伊,伊拿錢之前就有工作,掛被告之布條、旗子,及文宣發放等,與顏順政、趙貴興一起工作。伊有在盧保生家簽工作日誌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卷第126至134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支持被告,伊是那瑪夏區的工作人員,屏東的競選總部成立伊有參與,那瑪夏區的後援會成立時伊沒有參加,因為伊去長庚復診,總負責人盧保生交代我們什麼事伊等就這樣做,伊等之工作內容由盧保生安排,朱子亮家召開的輔選工作會議伊沒有參加,開完會後後他們安排伊與顏順政、趙貴興3人一組,達卡努瓦里有分兩個聚落,伊等負責伊等住的大光巷的部分,另外的聚落有另外一組人負責,工作與分傳單伊等都會去簽名,因為要向總部報告伊等有在執行工作,因為選舉資料不是完全一次到位,今日掛布條,明日插旗幟,宣傳單是成立之後就交給伊等,伊等再利用時間去分,印象中伊幫被告做一個禮拜,但不是像上班這樣,是每天做一點,先前伊在調查局說大約工作4天,在原告偵查時說工作日誌簽了7、8次,是因為當時調查局問伊掛布條、旗幟是幾天,沒有問到發文宣的部分,原告有問到發傳單的部分,伊說大約7日,去簽了7次、8次;在選舉結束前拿到2千元的,因為盧保生跟伊等說要繼續做到選舉結束旗幟收完,該2千元就是伊等的工作津貼;印領清冊不是伊簽的,身分證字號正確,但不是伊簽的,可能有人找不到伊,幫伊代簽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1027至1044頁),佐以周秀梅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印領清冊確實有代簽的情形(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五第1525頁),足認林國財確有持續幫忙輔選工作及對該2千元之認知係工作津貼。
周江樹英部分:
周江樹英於100年12月27日、101年1月9日調查及偵查雖均否認有收到盧保生所交付之2千元,亦否認有幫被告輔選(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62至66、140至146頁),惟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學校廚工,周秀梅是學校校長,周秀梅有拜託伊幫被告拉票,伊原本就支持被告,伊未收到盧保生交付的2千元,印領清冊不是伊簽的,伊家人有無收到盧保生交付的2千元伊不清楚等語(101年度選訴字第
4號卷四第1056至1066頁),參以盧保生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因為周江樹英不在,伊就交給同住周江樹英先生的姊姊,伊不知道周江樹英沒有收到,但事後瞭解是周江樹英先生的姊姊當時剛好生病,回臺南住,就順便把錢帶過去等語(見
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1173至1174頁)。是周江樹英既未收受該2千元,亦不知悉該2千元是否由其家人代為收受,其自無由知悉盧保生交付該2千元之原因究係為何,難認周江樹英有該2千元係賄選款項之認識及有收受被告賄選款項之行為。
末者,於100年12月17日在朱子亮家召開之輔選工作會議確
實係為分配工作乙節,除據前揭證人證述明確外,並有周秀梅扣案之編號6-2記事本中記載有「二波家戶拜訪」、「宣傳車」等內容可資佐證,有該頁影本存卷可稽(見100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58頁),周秀梅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筆記本中該等內容是12月17日在朱子亮家開會依據當時討論的內容寫的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1234、1235頁)。另盧保生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工作日誌的表格是周秀梅製作的,裡面的文字敘述是伊寫的,簽名是有工作的人親簽的,後來事情發生後,周秀梅叫伊將工作日誌拿給她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1176至1178頁),周秀梅亦供稱:有此工作日誌及盧保生有交付伊工作日誌,惟該工作日誌已經找不到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1210頁),堪認該工作日誌確曾存在。雖周秀梅於本院審理中另證稱:該工作日誌是100年12月21日遭約談後始依自己想法想補做紀錄,才在22日做表格請工作人員補填等語(見
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1210頁),惟對照周秀梅初始時皆稱有實際工作及發放之2,000元係工作費,嗣始因上述之原因「自我反省」後轉而認為應係買票錢,可見周秀梅於
100年12月22日製作該工作日誌之表格交由盧保生請工作人員補做工作紀錄,係擔心無法證明工作人員確有工作,自不能以周秀梅經「自我反省」後認為係買票錢,即認為該工作日誌係事後偽造。再被告提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收據、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要保書及趙貴興、李中興、施榮宗、王清和、周江樹英、顏進寶、周華哲、朱子亮、孫榮顯、顏順政、林國財、盧保生、朱清川、周林淑芳之投保證明,要保書上所載申請日期雖為100年12月22日,惟依證人即保險業務員 左光明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0年12月2日伊就有跟周維平就投保工作人員團體意外保險之事聯絡,周維平說勞保局有發函,說要幫選舉幹部投保意外保險;伊之手機號碼是0000000000;剛開始聯絡時名冊總共約300人,有些因沒有身分證字號或沒有出生年月日,導致被撤件,到最後確定投保人數是197人,最後確認無誤的日期是100年12月22日所以申請書上的日期才會寫100年12月22日,伊有印象朱清川等人一開始就在那300多人的投保名冊中等語(見
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二第350至356頁),又依周維平提出之通聯紀錄,周維平確實自100年12月2日起即有與證人左光明使用之上開手機門號聯絡,此有上開保險資料及通聯紀錄存卷可憑(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一第118至12
5、171至195頁);且依證人 曾金福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國民黨鄉黨部主任,被告競選總部有為那瑪夏區的工作人員製作聘書,是伊在被告潮洲競選總部成立前到總部開會時,總部要伊帶回去的,總部的小姐交給伊時,已經包好一包,是一疊,伊沒有算有幾個人的聘書,總部的意思是要伊發放,但伊一直擺在車上沒有發出去,後來因為伊另案被收押,選後伊妻就把一些該清的都清掉,如文宣品、旗幟、聘書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二第391至404頁),及周秀梅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當初要請這些人員來幫忙的時候是11月間即後援會成立後開始,所以聘書應該從那時候就給伊等,但是伊都沒有看到,所以伊才一直打電話跟總部要,他們回答是寄給曾金福了,但曾金福是桃源區跟那瑪夏區的黨工,從17日碰過之後都沒有再碰到,所以伊都也沒有看到聘書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4號卷四第1216頁),足見被告之競選總部確實有幫朱清川等15人投保團體意外險及製作聘書欲發放,是該15人係為被告輔選之工作人員,應堪認定。
綜上各點,周秀梅就系爭款項主觀上認知係工作費用,而未
確實認知周維平對其有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而約使其投票予被告之投票權一定行使,且亦乏積極佐證證明周維平係基於行賄之意思表示而交付系爭款項。又原告所舉上開其餘受賄對象,或對其等所各收受之2千元,主觀上亦同為認知係工作費用,或未收受該2千元。基此,難認被告與上開證人均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意思合致而有賄選之行為,故原告主張被告有此部分向有投票權人行賄而約其投票予被告之行為,洵非可採。
六、被告有無藉其配偶戴錦花以培訓班之名義,招攬選民加入,而使選民無須上課即可請領生活津貼之不法利益方式,向選民行賄之行為,而該當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0年10月間,經由其擔任麻里巴協會理事長之配偶戴錦花指示其屏東服務處主任高正雄撰寫內容不實之計畫書,再交由麻里巴協會之主計洪翠英,以麻里巴協會名義向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南區中心投標辦理系爭培訓班,得標後即以「來跳舞就可賺錢」為號召,招攬顏賴秀等23名原住民選民加入,惟系爭培訓班實際上並未按上開計畫書內容授課,且洪翠英更於簽到簿上偽造學員及講師之簽名,而使學員在未實際上課之情形下,得以向職訓局請領生活津貼。而戴錦花即以「來跳舞就可賺錢」為號召,開班授課時,向學員表示係為大家爭取賺錢機會,並要求大家支持簡東明等語,被告則辯以: 蘇錦花 未於系爭培訓班開訓時,向學員表示「系爭培訓班係其努力爭取而來,請大家支持簡東明」,且該生活津貼之來源及發放方式與伊無涉等語。經查:㈠查原住民區分為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於選舉時,候選
人亦區分為山地原住民之候選人,與平地原住民之候選人,投票權人亦有區分。本件被告所參選者為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有選舉公報1份在卷可稽(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一第107頁),依高雄市選舉委員會101年3月21日高市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檢附之選舉人名冊可知,訴外人 胡嘉薇 、 吳君茹 未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具有第8屆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一第88頁),而證人 潘夢林 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未具有山地原住民立委的投票權;伊是平地原住民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105號卷一第211頁、
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三第34頁),則系爭培訓班共招收23名學員,其中有3名學員不具有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原告未區分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遽謂系爭培訓班所招收之23名學員均具有投票權,均為被告行求賄選之對象,尚有違誤。
㈡戴錦花固自承其有參加100年10月11日在高雄市桃源區高中
里活動中心舉行系爭培訓班之開訓典禮並有上台致詞,惟否認有於該典禮致詞時向學員表示「系爭培訓班係其努力爭取而來,請大家支持簡東明」等語。查:
1.證人 賴尾桃 於警詢時雖證稱:戴錦花有穿被告立委助選員外套上台講話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105號卷一第134頁);證人謝 賴蓮花 於警詢證述:培訓班成立時,戴錦花有穿印有簡東明名字背心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105號卷一第196頁);證人胡嘉薇於警詢及偵查時雖證稱:該培訓班成立時,戴錦花有穿被告立委助選員外套到場,背心正面、左面、側面背面都寫簡東明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105號卷一第207頁、卷二第75頁);證人 簡美花 於偵查時雖證稱:戴錦花有穿黑色競選背心,後面有寫戴錦花,正面有寫簡東明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105號卷二第102頁),然依系爭培訓班開訓典禮當日現場照片所示(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第186至190頁),戴錦花係穿著一般深色白領外套,非印有「簡東明」字樣之競選背心,且現場懸掛之紅布條僅記載「原住民舞蹈人才培訓班開訓典禮、指導單位:行政院勞委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承辦單位:屏東縣麻里巴文化培力協會」,並無關於被告之字樣。故上開證人所述,顯與事實不符。
2.證人顏 賴秀蘭 於偵查中固證稱:戴錦花在開課沒多久去伊等上課的地方看伊等,說她是被告之太太,是她幫伊等爭取這個工作不要忘記她老公,也就是簡東明立委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105號卷二第4頁);證人 潘玉美 於偵查中固證稱:第一天上課時,戴錦花說這個班是她爭取來的,簡東明對原住民很好,希望伊等可以幫她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105號卷二第9頁);證人賴尾桃於偵查中固證稱:戴錦花在開訓第一天講她是被告之夫人,她很辛苦爭取這個課程,叫大家好好上課,也提到她先生這次也要再選舉(見100年度選他字第105號卷二第23頁);證人胡嘉薇於偵查中固證稱:戴錦花當日有提到該培訓班是被告爭取,有拜託伊等立委選舉要支持被告,她說工作是簡東明爭取來的,所以投票時要投給被告(見100年度選他字第105號卷二第74頁);證人 高春香 於偵查中固證稱:戴錦花說培訓班是她去爭取的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105號卷二第96頁);證人張潘玉英於偵查中固證稱:培訓班開訓典禮戴錦花說工作是被告爭取的,這次立委選舉被告要出來選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105號卷二第84、85頁),然其等對戴錦花究竟是說該培訓班是「戴錦花」或「簡東明」爭取,有無提及要求學員立委選舉要投給被告等細節,陳述已有不一。且證人 顏賴秀蘭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看是洪翠英有去,戴錦花沒去,台上講話的人沒有跟伊等說培訓班係被告爭取的,要支持被告簡東明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二第225頁);證人潘玉美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戴錦花沒有說被告要選立委,希望到時選舉要支持被告,沒有明確講,是伊自己想的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二第252頁);證人賴尾桃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戴錦花沒有說要支持被告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二第219頁);證人胡嘉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戴錦花於開訓典禮當天沒有提到要伊等支持被告參選立委,伊之前向原告所說可能是因為伊很緊張,可能太緊張亂講話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三第31頁);證人高春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戴錦花沒有提到培訓班是她辛苦爭取,要伊等投票支持被告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三第49頁),均翻異前詞,則上開證人於偵查時之證詞非無瑕疵。又證人即高中里里幹事 顏雲美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戴錦花當天致詞內容伊印象比較深刻的是鼓勵學員好好跳舞,強調重視原住民的文化就是要團結,除了鼓勵學員之外,沒有談到其他,不記得有無談到與選舉有關之話題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二第49、51、52頁);證人 賴文德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戴錦花於系爭培訓班開訓典禮的致詞內容為鼓勵原住民婦女好好跳舞,將來跳得好的話,可以到觀光區去接洽活動,擴展原住民舞蹈;伊沒有聽過戴錦花提到培訓班係由被告或她本人極力爭取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二第271頁);證人即中國國民黨桃源區黨部主任曾金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參與原住民舞蹈培訓班開訓典禮,是賴文德邀請,原住民舞蹈培訓班開訓典禮當天,戴錦花上台致詞時沒有表示該原住民舞蹈培訓班係由其與被告支持始能開辦的,她就說這個是麻里巴文化協會的,其致詞內容中沒有請託學員或到場來賓要支持簡東明參選立委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二頁第80、81頁)。是戴錦花是否有為上開爭取支持之言論,洵屬有疑。況縱認戴錦花於系爭培訓班開訓典禮致詞時,確有向在場學員為請求支持被告之言論,然此乃民主社會競選活動所常見,而未逾越法律尺度及未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非得將之與被告競選本屆立法委員之行為不當聯結而評價為被告係利用其妻以遂行其投票行賄之行為。
㈢系爭培訓班23名參訓學員,除 顏金珠 因不符申請資格而未核
發,及高春香僅能領得1萬6,092元外,其餘21位學員每人可領得2萬1,456元、共領得46萬6,668元學員生活津貼,業經南區職業訓練中心於100年12月9日匯入麻里巴協會設於 枋山 地區農會之帳戶內,並由洪翠英經高中里里長陪同,發放給學員之事實,業據證人賴文德、 田高麗珠 、 王秀英 、 顏清香 、賴尾桃、顏賴秀蘭、 謝賴蓮花 、胡嘉薇、潘夢林、吳君茹、高春香、簡美花於本院證述在卷(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二第56、206、273、211、212、220、226、232、233頁、卷三第30、37、44、45、49、50、58頁),並有南區職業訓練中心100年12月1日南訓技字第0000000000號函、100年12月8日南訓技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乙份(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卷一第59至66頁)及麻里巴協會枋山地區農會存款存摺影本1紙在卷為憑(見100年度選他字第105號卷二第168頁)。茲應審究者厥為上開發放之生活津貼是否為賄選之對價,分敘如下:
1.上開學員獲得生活津貼共46萬6,668元,其法令依據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南區職業訓練中心核發生活津貼給參訓學員,其審查重點除須審查課程時數安排是否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18條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外,另依符合本辦法第2條之各類申請對象不同查核相關證明文件後核發(詳業務委託契約書第46至53頁),有前揭南區職業訓練中心101年10月3日南訓技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為憑(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四第176頁、外放附件1第48、50頁),是以,只須參訓學員符合資格,南區職業訓練中心即需依法核發生活津貼給參訓學員,學員既係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津貼,自非屬不正利益或不法報酬。
2.又證人田高麗珠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到區公所登記時,那邊的主辦人告訴伊參加原住民舞蹈培訓班有補貼,伊沒有支持被告競選立法委員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二第
61至63頁);證人王秀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沒有人跟伊說領生活津貼要投票給被告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二第205頁);證人顏清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發放生活津貼時沒有人向伊拉票支持被告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
2號卷二第212頁);證人賴尾桃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跳舞才可以領生活津貼,伊沒有認為伊領到生活津貼就要投票給被告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二第223頁);證人顏賴秀蘭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發生活津貼時沒有告訴伊要感謝被告或支持被告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二第
226頁);證人謝賴蓮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後來領到生活津貼兩萬一千多元,因為伊等在那邊上課、跳舞,沒有人告訴伊要支持被告才可以領生活津貼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二第232頁);證人潘玉美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跳舞時有說結訓就可以領到生活津貼,領到生活津貼不一定就要投票給被告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二第254頁);證人胡嘉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洪翠英將生活津貼交給伊時,沒有告訴伊要記得投票支持被告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三第30頁);證人潘夢林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因為每天跳舞、上課才可以領生活津貼,伊認為領生活津貼與投票支持被告沒有關係(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三第37頁);證人吳君茹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洪翠英拿生活津貼給伊時,沒有跟伊說要投票支持被告,每天都要上課才可以領取生活津貼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三第44、45頁);證人高春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須具備原住民身分才可以領到生活津貼,洪翠英發生活津貼給伊時,沒有跟伊說要投票支持被告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三第49頁);證人簡美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須具備原住民身分才可以領到生活津貼,若沒有準時去上課,不行領生活津貼,洪翠英發生活津貼給伊時,沒有說要投票支持被告等語(見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三第58頁)。依上所述可知,本件參訓學員主觀上係認須上課始能請領生活津貼,而未有領取生活津貼之對價即應投票支持被告之受賄認識。
㈣綜上各點,戴錦花於系爭培訓班開訓典禮致詞時,是否有為
爭取支持被告之言論,洵有疑義,縱有之,亦為民主社會競選活動所常見。又系爭培訓班參訓學員所領取之生活津貼,非屬不正利益之獲得,而不得評價為賄選之對價,且參訓學員亦無受賄之認識,故原告主張被告有藉其配偶戴錦花招攬選民參加系爭培訓班,使選民得請領生活津貼之不法利益,而約其投票予被告之行賄行為,亦非可採。
七、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
1項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之行為,其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宣告被告於101年1月14日舉行之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選舉區公告當選人簡東明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楊詠惠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