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繼字第37號聲請人 程路明 代理人 黃秀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5日內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程鵬飛 為父女關係之證明文件原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