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繼字第37號聲請人 程路明 代理人 黃秀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5日內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程鵬飛 為父女關係之證明文件原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