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303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莊永富 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於對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8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3年8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抗告人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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