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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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7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趙文鎮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
9月11日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73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之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非不可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林怡秀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