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告 危柔芝 被告 林美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查,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支付命令命被告與債務人 黃農幀 共同清償新臺幣(下同)2,720,000元,及自10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然僅被告於103年8月
4日提出異議,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之2分之1即250元,尚應補繳14,21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高維駿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