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503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佳欣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3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智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