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 邱麟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
翁林瑋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羅英文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劉欣宜 律師被告 呂志成
莊志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郁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