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楊清豐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889元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