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翁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秀華於民國92年7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7月3日起至民國94年
7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2月14日止累計170,779元正未給付,其中74,125元為本金;96,57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翁秀華於民國89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89年1月20日起至民國94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2月14日止累計51,783元正未給付,其中20,075元為本金;25,899元為利息;5,80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翁秀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2月14日止累計766,244元正未給付,其中265,135元為消費款;497,50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翁秀華│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74125元││2月15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翁秀華│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20075元││2月15日││算之利息│├──┼────┼─────┼──────┼──────┼───────┤│003│新臺幣│翁秀華│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65135元││2月15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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