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綺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謝綺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⒈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⒉受免責之裁定確定;⒊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⒋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2年5月27日已經免責裁定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應予免責,嗣雖經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提起抗告,惟亦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抗字第34號裁定駁回抗告,並已於102年5月27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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